《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有關醫院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自實施以來,引發許多問題與弊端,並造成民眾恐慌與不安。經內政部提案修法,目前該法已通過政黨協商,但卻遲未送入二讀。據了解,目前主要問題「卡」在國、民兩黨的大黨鞭仍受到黨內立委的「人情壓力」,彼此互相較勁,不肯簽字。導致法案仍「躺」在立院,一旦下會期仍無法排入二讀,則此法案之廢除恐將遙遙無期。
《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1年7月頒布實施,當時針對該條例71條內容「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即有爭議。主要爭議點是醫院是醫療場所,兼營殯葬業務及事宜,將造成民眾心理不安及反感,同時造成殯葬業競爭的不公平,但當時提出草案的內政部民政司及學者們並未重視此事,以致條文照案通過並公佈施行。
該條文施行後果然造成許多問題,內政部很快就發覺該條文無論在適法性、社會觀感及殯葬營業管理上,均陸續出現許多弊端與問題,遂於民國95至96年間提出有關71條修正草案,其版本為「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醫院於本條例修正公佈實施前已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修法後為第65條)
該《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之所以不妥適需要修正之主要原因如下:
一、按《殯葬管理條例》第二、第八、第九條規定,醫院不得兼營殯葬業務。又,第九條規定殯儀館應與醫院院距離至少300公尺,因此原屬殯儀館之一切殮、殯、奠、祭設施,均應一併從醫院中排除為宜。亦即,醫院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本身的規定就與《殯葬管理條例》之法條嚴重衝突並產生矛盾,有違法之情形。
二、按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係以傷病診治為主,非專為死者辦理殮、殯、奠、祭事宜者。且「醫療機構設置辦法」規定,醫院設置之太平間亦僅得處理死體冷藏事宜。醫院兼營殯儀館業務,真的形成不倫不類之現象,而且各大醫院目前的做法是挪出醫院的空間,由業者競標,收取高額權利金,並且任由業者在醫院內招攬生意,且屢次傳出不讓亡者遺體順利運出之事件,造成殯葬業的惡性競爭,以及家屬處理後事的困擾。
三、醫院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醫院一方面向承標業者收取高額權利金,承標業者勢必將付出之權利金轉嫁到喪家身上,因為羊毛出在羊身上,對喪家造成二度傷害。不僅如此,還有一些承標醫院太平間之業者,為了營業獲益考量,除了在醫院裡面招攬生意,甚至將外面一般的喪事案件直接安排至醫院內舉辦告別式,業者還明目張膽的印製文宣對外招攬生意,衍生出「民眾可以隨意至大醫院內舉辦告別式」之怪異現象。
四、揆諸國外並無醫院附設殯儀館之情形或制度,醫院與殯儀館一體,生與死不分,易影響病人住院與心理之衝擊。許多民眾至醫院就醫,希望得到生理病痛的解除,更需要的是心理的安慰和紓解,在看病的同時,也有辦理喪事或告別式的舉辦,會令民眾感覺極度的不舒服,留給社會十分不佳的觀感。
內政部提出的修正草案,歷經立法院近4年的審查,卻因有立委表達反對意見,政黨協商一直無法達成共識,案經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召開政黨協商會議,終於各政黨達成協議,將原《殯葬管理條例》第71條修改為第65條:「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醫院於本條例修正公佈實施前已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全案只待各黨團簽名,即可排入立法院進行二讀。
但是,據立法院消息,原本如順利完成簽字,即可於6月份排入二讀,卻因國民黨大黨鞭林益世未完成簽字,民進黨大黨鞭柯建銘亦拒絕簽字。該法修遂因兩個黨團大黨鞭受到黨團少數立委人情壓力,而繼續延宕中。
筆者認為,兩大黨黨鞭應考量多數民眾利益,為國家社會多做好事,而行政院亦應加強溝通,對「反對」的立委們曉以大義,讓我們國家的殯葬往更良性的方向發展,也還給各大醫院一個乾淨、單純的醫病空間!
100年4月15日立院政黨協商通過條文:
協商會通過條文 |
現行條文
|
說 明
|
第六十五條 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年○月○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得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其管理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七十一條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其管理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
一、 條次變更。
二、按醫療法規定,醫療機構係以傷病診治為主,醫院設置之太平間僅得處理屍體冷藏事宜,惟為避免本條例本次修正施行前醫院已附設之殮、殯、奠、祭設施資源浪費,爰增訂落日條款及酌修文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