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正積極研商討論「禮儀師證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目前除了學分必修科目已經確定3領域5科10學分外,禮儀師的資格由原本殯儀館、火化場工作人員、司儀及喪禮服務業者,被刪除至只有喪禮服務業者才可以申請領證,而證書期限限定6年,6年期滿前還要檢具30個小時以上專業教育訓練證明,才可以換發新證。該辦法將於7月1日正式公布,待喪禮服務乙級證照考試明後年開考後,我國就有真正合法且合格的「禮儀師」了。
根據新頒佈修正的《殯葬管理條例》第46條規定:「具有禮儀師資格者,得執行下列業務:一、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二、殮殯葬會場之規劃及設計。三、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四、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五、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未取得禮儀師資格者,不得以禮儀師名義執行前項各款業務。」
也就是說,這些年來,部分殯葬從業人員或媒體,習慣自稱「禮儀師」或以「禮儀師」報導有關喪葬新聞,現在依法而行,業者是不能再隨便自稱「禮儀師」或在名片上印製「禮儀師」頭銜。而媒體在報導或撰寫相關新聞時,也不能隨便冠上「禮儀師」職稱。因為,依該辦法第三條規定,「禮儀師」必須擁有喪禮服務乙級證照、修習殯葬相關領域20學分,以及具備從業年資至少2年,才能具此向內政部提出領取「禮儀師」證照申請,經審查無誤後才能正式取得「禮儀師」證照。
目前研商中的「禮儀師證書核發及管理辦法草案」共計14條,其重點包括:領有禮儀師證書之效用、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之資格及殯葬相關專業課程之範圍、殯葬服務相關工作經歷之認定範圍、申請核發禮儀師證書需檢具之文件及程序、不得申請禮儀師證書之條件、禮儀師承攬殯葬事宜之條件及禮儀師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應送內政部備查之資料、應撤銷或廢止禮儀師資格之情形、地方殯葬主管機關知悉轄內禮儀師有第十條情事時之通知義務、禮儀師證書有效期限、期滿換證及應於有效期間完成專業教育訓練規定等等。
其中有關修習20學分中,必修科目業已於99年10月27日內政部研商會議中達成共識,必修科目至少需修畢5科,每科採認上限為2學分,依其所屬領域分別為:
(一)人文科學領域3科:1.殯葬禮俗;2.殯葬生死觀╱殯葬倫理學(2選1);3.殯葬會場規劃與設計╱殯葬文書╱殯葬司儀(3選1)。(二)健康科學領域:殯葬衛生學(含殯葬後續關懷)。(三)社會科學領域:殯葬服務與管理(含殯葬政策與法規)。
而選修科目部分,由內政部列舉一定之科目範圍,選修科目每科採認上限仍為2學分,有關請領禮儀師所需至少20學分之殯葬專業課程,未來申請人除完成必修科目至少10學分認證外,其餘學分應從內政部所列舉一定之選修科目範圍補充,以達總學分數至少20學分。至於選修科目,內政部已請相關開課學校依據禮儀師應具核心能力及適合之理論涵養,各自提供三大領域之建議選修科目,並就必修及選修科目提供各科應備之核心授課內容報部,內政部將另召開會議進行研議。
至於禮儀師申請資格,草案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認定符合前條第三款所稱殯葬服務相關工作經歷:一、九十二年七月一日後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二、任職於公立殯儀館或火化場,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三、受聘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從事奠禮司儀工作二年期間至少五場。」也就是原本任職殯儀館或火化場的工作人員,或是喪禮司儀,也都具申請禮儀師證照資格。
但在27日的會議中,與會業者主張刪除第四條第二、三項,認為禮儀師證照應回歸專業,只有合法經營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實際從事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者,才具有申請禮儀師證照資格。該項主張已獲與會產官學界一致認同。
另外,受僱於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應檢具勞保證明及僱用單位開立實際從事
殯葬禮儀服務工作資歷證明,經營殯葬禮儀服務業者,亦應檢具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及參加殯葬服務業公會所開立之負責人資歷證明。也就是說,服務之禮儀公司要開具服務證明,同時要加上勞保證明,二者兼具才予認定。
禮儀師證書核發及管理辦法已進入最後研商和修訂階段,過去10年政府和產、學界共同的致力,終於讓喪禮服務水準有了更高層次的提升,期許未來10年,殯葬業界將有一番更新氣象,業界服務在良性競爭條件下水準不斷提升,消費者也能享有更優質、更佳的服務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