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殯葬亂象 醫院太平間應不再經營殯葬業務/編輯部
日前內政部針對太平間管理問題,特別函文衛生福利部,表示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63條的立法旨意,現行醫院委託經營管理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業者,不得強行要求遺體繼續在院留置,家屬得直接將親人遺體自病房搬移出院。這紙解釋令解決了爭議已久的醫院太平間管理問題,同時也消除106年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修正條文施行後,可能延伸的太平間問題,眾多殯葬禮儀服務業者莫不額手稱慶。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種下殯葬亂源
《殯葬管理條例》於民國90年立法通過,91年施行後,其中第71條(修訂前)將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給予法源依據,讓全國各地醫院紛紛附設殮、殯、奠、祭設施,並以巨額權利金外包給特定殯葬業者經營管理,種下近十多年來醫院強留病患遺體,向喪家巧取服務費的亂源,結果讓所有的殯葬業者同遭到外界指責,蒙受「爭搶遺體,趁機斂財」的汙名。
包括榮總、三總及各地公私立醫院,在91年後都相繼將原有的所屬太平間,改設為殮、殯、奠、祭設施,並依其病患及死亡人數多寡為權利金的高低基準,將這些設施對外招標,讓特定殯葬業者來管理經營。由於醫院的死亡病患是殯葬業者案件的最大來源,殯葬業者當然願意挹注大把金錢,搶標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經營管理權,以取得第一時間和死亡病患的家屬接觸,爭取後續的殯葬禮儀服務。
羊毛出在羊身上 標金轉價喪家
然而,用巨額價金得標,取得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營管理權的業者,要如何才能把標金連本帶利拿回來?當然羊毛出在羊身上,最直接的方法就是轉嫁到病患家屬身上。據估計,每名接受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得標業者辦理喪葬禮儀的喪家,平均都要分攤2至3萬元的招標費用。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得標業者為讓死亡病患留下,增加他們的服務案件數,許多令人詬病的行為就層出不窮。例如得標業者以依據醫院規定,強制將病患遺體移至太平間(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存放,並以安全管理為由,禁止已取得家屬委託服務的殯葬業者進入太平間(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阻絕家屬委託的業者服務,同時想盡辦法要家屬填寫一堆不必要的資料,刻意將家屬留待在醫院太平間(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內,利用電訊干擾器斷絕家屬對外連絡,輪流說服家屬接受他們的禮儀服務,並在未取得家屬同意下,就逕自進行祭拜儀式,讓家屬將就,繼續他們的服務。
親人過世心亂如麻 喪家權益何在?
另一方面,若病患家屬堅持離開,由別家或他們委託的禮儀業者服務時,得標業者就會巧立名目,如使用屍袋、往生被、遺體搬運、安置等,要求家屬給付一千元至數千元不等金額的費用。而這些費用都沒有事先說明,未取得家屬同意,許多爭執因而發生。
面對這些不合理對待,由於病患家屬甫遭親人亡故,心亂如麻,也無心計較。為求亡故親人遺體盡快移至家裡或殯儀館安置,家屬大都會委曲求全,如數付款以求脫身。從進入到順利離開太平間 (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常就要耗去2、3個小時,恍如隔世。待日後想起,只有增加對殯葬業者的負面印象,詬病殯葬業者「死要錢」。
一般殯葬服務業者雖然事先和家屬做好溝通,接受委託其親人的喪禮服務。但經過多年與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營管理者的衝突後,因為病患遺體被控制在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營管理者手裡,只要案件不要被對方「洗」掉,最終也只能忍氣吞聲。當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營管理者無力改變家屬心意,只好把病患遺體送到太平間外。而在外等候多時的殯葬業者當然趕緊接運病患遺體,進行遺體安置等後續服務,而無暇費心去爭執矣。
當然,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營管理者的服務,也都有相當高的服務品質,尊重每一位死亡病患,體貼每一位家屬,讓殯葬案件發生的開始,就獲得專業與高品質的服務。只是因為制度的不合理,卻也造成種人詬病的「殯葬亂源」現象。
面對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經營管理制度的不合理,殯葬業者從91年《殯葬管理條例》開始施行就提出異議,並要求盡快修法。期間經過多次開會討論,直至101年才通過修改《殯葬管理條例》,明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第65條),而舊有的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只能使用至106年,還有罰則懲處違規者。
徹底解決殯葬亂象 讓醫院回歸單純的醫病空間
雖然《殯葬管理條例》終於修改,許多人以為醫院死亡病患此後不會再遭得標業者控制,一切會回歸常態。但部分對殯葬業生態深入了解者,仍對醫院的太平間感到憂慮。因為醫院仍會將其所屬太平間對外招標,委託特定業者管理經營。雖然得標管理經營者沒有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優勢來說服死亡病患家屬,但管理經營者仍然可以將死亡病患移至太平間,阻止其他受家屬委託的殯葬業者進入,並以宗教助念或不適合任意搬動遺體等各種理由,藉故拖延家屬在太平間的停留時間,努力說服家屬重新委託他們後續的喪禮服務,或複製過去做法,巧立名目要求家屬繳納一定的服務費用。殯葬亂源依然存在,死亡病患尊嚴、喪家權益仍然遭到忽視。
所幸內政部今年6月的一紙函文,指出醫院委託經營管理醫院太平間或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的業者,「不得強行要求遺體繼續在院留置」。家屬「得直接將親人遺體自病房搬移出院」,這不僅把過去和現在的問題解決了,連未來可能發生的問題也都一併遏阻。雖然這紙公文來得有點遲,但終於把殯葬亂源根除,落實尊重家屬意願的立法初衷,讓殯葬服務業回到以專業和服務為導向的正常環境中。
《臺灣殯葬資訊網》編輯部104/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