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葬
《殯葬管理條例》第二條第十款,把「樹葬」定義為:指於公墓內將骨灰藏納土中,再植花樹於上,或於樹木根部周圍埋藏骨灰之安葬方式。此一對「樹葬」定義所指稱的「樹葬」,即是廣義的「樹葬」。
狹義的「樹葬」則是相對於「花葬」、「草葬」…等詞彙,即依骨灰拋灑或植存地點的周圍環境不同,而各有不同之稱呼。周圍環境種植有樹木(喬木)者,如松樹、楓木或櫻花等,稱為「樹葬」。周圍環境栽植花卉(灌木或草本)者,如玫瑰、杜鵑或茉莉花等,稱之為「花葬」。若周圍環境是一片廣闊之青草地,則呼之為「草葬」。民眾得選擇自己喜歡的花、草或樹木,把骨灰拋灑或植存其間。
目前國內許多縣市藉由「墳墓更新」方式,清除舊有墳墓,並在原有的公墓內設立骨灰「多元葬法」,如「壁葬」、「骨灰葬」…等。其中也會設置「樹葬區」或「樹灑葬區」等自然葬設施。而在這些設施內,有栽植各種不同花草樹木的「花葬區」、「草葬區」和「樹葬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