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發性「哭路頭」表達孝思 毋再貼標籤成出嫁女兒應做儀節
文/郭慧娟
曾經在一場活動中,一位年輕的小姐分享了她兒童時期參加告別式的不美好經驗。
她說,小學三年級時因外婆過世,跟著爸爸媽媽回鄉下外婆家奔喪,出發前媽媽特別把她叫到跟前,叮嚀她一到外婆家門口,就要跪著爬進去,而且要邊爬邊哭。到了外婆家,她跟在爸爸、媽媽後面,跪了下去,有樣學樣,匍匐爬向靈堂靈位。
她聽到媽媽一跪下立刻哭了出來,邊哭邊叫喊著訴說自己不孝,沒能在過世前陪在她身旁之類的話,她只能跟著爬,但實在哭不出來。出乎意料的是,當她爬到一半時,突然感覺有人用力的在自己的小腿肚上捏了下去,痛得她大哭出來,那一整天都覺得委屈和不舒服。
這位小姐說,她不知道發生了什麼事情,當時年紀小也不知道為什麼要捏她的腿,後來媽媽才告訴她,那是因為邊爬邊哭才表示孝順,不哭是不行的。因為她沒有哭,親戚才會捏她一下,讓她哭出來,以符合喪禮中孝的表現。 即使已經是十幾年前的經驗,但這位小姐仍然表達對喪禮儀節的困惑。她說,喪禮雖然讓人盡孝,但強制每個人都要邊爬邊哭,其實不符合個別情感表現,難道悲傷的心情一定要用制式的方式(一定要爬嗎?一定要哭出聲來嗎?)表達,而且強迫別人照著做其實很為難。
這位小姐所說的儀節,便是我們喪葬中的「哭路頭」禮俗。這一個故事中有兩個面向的問題值得我們省思,一個是「哭路頭」傳統原義到了現今有被扭曲誤用的情形;二是「哭路頭」做法適不適合要求所有人都一定照做。
傳統「哭路頭」是出門在外的孩子(不分男女)因來不及隨侍陪終,臨近家門時悲從中來,到大門口即匍匐痛哭爬到靈前,這是人之常情的孝思表現,但後來逐漸被扭曲轉成出嫁在外的女兒因少回娘家,為表達自己不孝、無法奉養的懺悔贖罪心理的儀式。
《禮記‧奔喪》篇說,子女在外地一聽到親人過世,就要馬上痛哭,問明原因後,再次號啕大哭;接著穿上孝服、孝鞋,戴上喪冠,立即趕回家奔喪,每天要奔行百里。父母過世服重喪者,需黎明就動身趕路,到天黑才能歇息,奔喪路途要避開繁華市街,臨到家鄉時,心中悲痛要哭,看到家鄉的城門要哭,回到家門前更是痛哭流涕,然後匍匐至靈前跪拜、哭悼。這就是「哭路頭」禮俗的起源。
在喪禮的實務中,「哭路頭」並非已嫁出女兒的專利,未嫁的女兒或兒子也是一樣要「哭路頭」。傳統可能因一般兒子或未出嫁的女兒,大都與父母親同住一起,父母病亡,兒子或未出嫁的女兒會陪伴身邊,毋需行「哭路頭」儀節;而嫁出去的女兒住在夫家,父母身故,鮮有隨侍在側者,故依俗要「哭路頭」。久而久之,「哭路頭」被誤傳成是出嫁女兒的專屬禮俗。更有甚者,還要求女兒要從村外(家門外)沿路哭號,匍匐跪爬進大門,除非有娘家人攙扶,否則不能起身。
目前實際情況是,父母在醫院過世,若遺體安置殯儀館,聞訊趕到的子女,不論出嫁與否,都不會做「哭路頭」儀式,一般多在遺體前跪拜;但若在家死亡,或在醫院死亡後載回家中安置,晚回的子女就會在家門口跪哭入屋,行「哭路頭」儀節。
其實,親人臨終或過世,為人子女或至親無法陪侍在側,聽到喪亡消息或趕回奔喪時,難過哭泣,或哀痛跪倒爬哭,都是至性至情的表現。「哭路頭」禮俗若是不特別限定性別,也不強求硬性規定要照做,由子女或至親依其情感自由表達,絕對是符合人性和禮義的儀節做法。
以目前實際需求來說,男女平權、交通發達,父母生病、臨終時,無論有無結婚,子女都可能隨侍在側,過世後才能趕回奔喪的子女,皆可自由視安置遺體環境、情況和需求表達孝思,而不要再依性別硬性規定行此儀節,以免讓原本是至情至性表現的「哭路頭」遭到扭曲,而淪為不合時宜的儀節。
本文作者/郭慧娟/生死關懷教育推廣協會理事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