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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條例修正 違法墳墓得發「遷葬救濟金」

國民黨籍立委江義雄等人提案,修正殯葬管理條例第35條條文,增列「未依法設置」之墳墓,於有妨礙軍事設施、公共衛生、都市發展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虞,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屬實者,應予遷葬,並得發給遷葬救濟金。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初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修正案」,因「情事變更」致妨礙公益,需遷葬之墳墓,政府應發給遷葬補償費,係違法設置者,得發給遷葬救濟金。 江義雄認為,殯葬相關法規制定前就有很多合法、非法亂葬狀況,時至今日,影響都市發展,如果能給予民眾自行遷葬誘因,自然能促進墓地管理、有利於都市計畫;現行法雖已規定合法墓地遷葬補償,但排除了未合法設置的墳墓,他主張這類墳墓在有妨礙政府進行都市發展或公共建設之虞時,應修法讓地方主管機關決定是否發給遷葬救濟金,讓人民自主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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