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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殯處將加強審視無名遺體接運事宜

針對壹週刊99年8月4日有關『無名(主)屍體』之報導,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指出,為防止不肖殯葬業者搶運屍體,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之規定,憲警人員處理意外事件或不明原因死亡之屍體程序完結後,除經家屬認領,自行委託殯葬禮儀服務業者承攬服務者外,應即通知轄區或較近之公立殯儀館辦理屍體運送事宜,不得擅自轉介或縱容殯葬服務業逕行提供服務。 公立殯儀館接獲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後依相關規定處理。非依規定或未經家屬同意,自行運送屍體者,不得請求任何費用,並且,違反者除依殯葬管理條例第68條移送所屬機關依法懲處外,並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因此,若屍體業已經家屬認領,有關遺體運送及後續處理,均尊重喪家家屬意見。殯葬管理處也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規定,殯儀館接獲通知後,應自行或委託合法殯葬服務業運送屍體至殯儀館。至於部分員警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54條一節,殯葬處現正依法處分中。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表示,該處員工合作社業於99年7月28日召開社員代表大會決議,就本案財務明細委請法律會計師事務所查核以釐清責任,維持社務正常運作。至於合作社前經理楊秀禎個人是否涉及刑事責任,刻正由政風處調查中,殯葬處及員工社等均配合調查,倘調查結果有違法屬實,亦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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