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表示,依據動物保護法,攻擊性寵物無成年人伴同或未採取適當防護措施,主管機關應要求飼主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逕行沒入其動物;廖志毅強調,若民眾遇有攻擊紀錄的犬隻,飼主若不改善,可通知動植物防疫所前往訪視、調查。
花蓮縣動植物防疫所指出,依據動保法,民眾若飼養犬隻應負起照顧及看管的責任,若是縱放寵物,沒有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導致傷害到其他人,主管機關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要求飼主限期改善,若飼主不改善就會沒入具有攻擊性的動物,若確有攻擊紀錄,並且經評估後難以改善,將會優先給予安樂死處置。
而依據農委會的規定,23公斤以上或有攻擊性紀錄的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的場所,應戴口罩,並應由成年人伴同,及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的鍊繩牽引做為防護措施,否則將依違反動物保護法處罰鍰,飼主拒不改善者,可將寵物沒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