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腎病患昏迷逾3個月 家屬同意可啟動安寧療護
據《聯合報》報導,健保署與醫界取得共識,對於長期洗腎又使用呼吸器的病人,若病人已入昏迷,主治醫師將提供安寧療護諮詢,在家屬同意下,病人每周洗腎次數將逐漸遞減,讓病患沒有痛苦地離開人世。
據了解,健保署這項作法,主要著眼於醫療資源的不浪費與病人安寧療護與善終觀念的落實。
不過,這項報導立即引起討論,長庚大學醫學系外科臨床教授,也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碩士的林萍章,隨後在《自由時報》發表評論,質疑健保署這項作法不符《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醫師對病患減少洗腎,恐怕也會有觸犯刑法之虞。
健保署表示,兩年前,監委黃煌雄完成「健保總體檢」報告時指出,長期使用呼吸器及透析治療等耗用健保資源,卻無法挽回病情,要求健保局採取有效控。而據統計,國內約有6千人同時接受呼吸器及透析治療,依賴機器維持生命。事實上,這類病人復原機會很低,健保署每年為此支付醫療費用逾十億元。
為此,健保局日前邀集腎臟科醫師及醫界代表討論,認為當病患一旦接受透析治療及呼吸器逾3個月,經「格拉斯哥昏迷指數」評估,確定低於8分(臨床視為昏迷狀態),應由腎臟科醫師、胸腔科醫師或加護病房醫師啟動安寧緩和諮詢,只要家屬同意,就可逐漸降低每周洗腎次數。
腎臟醫學會理事長、馬偕護專校長陳漢湘指出,國外統計,當病人需洗腎又依賴呼吸器,平均存活時間是1年2個月。他認為,病人頭戴呼吸器、穿紙尿布臥床,還在洗腎,其實已無生命尊嚴,與其痛苦地苟延殘喘,不如讓病人安詳離開。
不過,林萍章教授指出,《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適用的病人必須是「末期病人」,即疾病不可治癒,且近期死亡不可避免。但當病人存活時間是1年2個月時,恐非「末期病人」而不能適用《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林萍章認為,即使病人已簽署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但若醫師把洗腎次數減少,勢必造成病人死亡,恐會觸犯刑法276條業務過失致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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