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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字卡勾選方式口述遺囑 不符民法要件高院判無效

 

高雄市一名柯姓地主身後留有上億元遺產,雖然他在病危時有製作「口述遺囑」,但因為氣切無法說話,由公證人以字卡方式讓他勾選遺產處理方式。高雄高分院認為遺囑不符法定「口述」要件,判決遺囑無效。

 

擁有上億元財產的柯姓地主,是於96年病逝。他的7名子女繼承他的遺產,但二兒子依遺囑,被排除在外,因而興訟。

 

柯家二兒子主張,父親病逝前,於9567日,由民間公證人在高雄榮總製作公證遺囑,當時父親病重沒有意識,也無辨別能力,甚至氣切無法言語,但民間公證人卻將其父名下不動產,製作成字卡,讓父親勾選方式立遺矚,不符民法規定「口述」遺囑要件,自屬無效。

 

柯家其餘6名子女則說,口述意涵應依時空背景變遷,以科學方式確認立遺囑人本意。父親當時意識清楚,有辨別事理能力,由於氣切無法出聲言語,因此以口唇配合動作及勾選字卡立遺矚,甚至幾度發出氣音表示其財產分配意旨,足認遺囑確實出於父親真意,並有全程錄影可稽。

 

高雄高分院合議庭法官勘驗錄影光碟,證實柯婦於民間公證人詢問時,自行持筆在字卡上畫叉,或以點頭方式回應,認為其立遺囑時意識清楚。

 

不過合議庭認為,民法規定的「口述」遺矚意旨,是以口頭陳述、言詞為之,不得以其他舉動表達。柯父以點頭、勾選方勢力遺囑,不符要件,因此維持一審看法,判決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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