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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死後網路使用所有權都終止?

根據中央社報導,法新社華盛頓14日電:想想哪天你走了,能帶走你的臉書(Facebook)帳號嗎?或你的網路相簿?你的iTunes播放清單?還是你的部落格或推特(Twitter)貼文?

 

該報導指出,無論是美國還是其他國家,對於人死後網路帳戶的數位權力相關法律規定模糊,以致處理身後事的人若想使用死者的網路帳號,會遇到困難和法律糾紛。

 

報導說,法律專家表示,「雲端」網路上內容的所有權目前還不明確,而且有些時候電子郵件或社交網站的使用者協議在用戶過世後就會中止。

 

而美國威斯康辛州的遺產規劃律師德希(NathanDosch)表示,拿網路相簿來說,「你擁有自己照片的版權,但問題是,如果你上傳照片到像Shutterfly這樣的網站上,你的照片就會受網站擁有的許可證限制」。也就是說,「網站上的內容物本身還是歸你所有,但使用權在你死後就會連帶中止。電子郵件也是一樣狀況。」

 

德州科技大學(Texas Tech University)法學院教授貝葉(Gerry Beyer)指出,「數位資產」的定義仍有待商榷,關鍵在於網路帳號的內容算不算是有價「財產」。他說,這個問題可能會成為許多訴訟案件的溫床。(譯者:中央社徐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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