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讓疾病早期發現,現代人會做健康檢查,根據身體各種檢測數據、資料,由專業醫師為身體狀況做判讀。不過,健檢結果正常也不一定代表沒事,許多案例顯示,健檢時醫師說沒事,但隔不久身體就出現狀況,才查出已罹患癌症末期,藥石罔效而病亡。至於當時負責健檢的診所或醫院,是否應負疏失責任,法院也有不同判決。
一名曾患肺結核的陳姓男子98年12月到臺北市西園醫院,做全身健檢及胸部電腦斷層掃描檢查,報告指他一切正常,2個月後卻出現久咳回診,也僅診斷是「逆流性食道炎」。但經防癆協會檢查,再轉診臺大醫院,竟發現罹患肺癌4期,隔年12月死亡。雖然家屬氣憤提出告訴,要求西園醫院賠償,但因缺乏舊資料比對,法官認定西園醫院無疏失判免賠。
另有一名旅美的顧姓建築師,96年回臺灣到臺北市中心診所做健檢,當時醫生沒有查出他的胸部X光片有異常。2年後他因發燒到醫院就診,才發現罹患惡性胸腺瘤末期,5年存活率只剩25%。經他提出求償告訴,臺北地院認為中心診所有疏失,判賠521萬元。
類似情形,一名曾姓律師88年考取大學法律研究所,依學校規定接受臺北市一家醫院健康檢查,醫院在健檢報告中,表示胸部健檢狀況「正常」。不料隔年通過律師考試,也依規定到另一家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時,發現肺部明顯異常。經轉臺大醫院進一步檢查,確認罹患肺腺癌第3期。經調出第1次健檢拍攝的胸部X光片,發現當時已有異常,因此法院判決當時負責健檢的醫院必須賠償300萬元。
另一個知名案例,廣達電腦處長柳台生從91年開始,以年費25萬元加入臺北市安法診所,接受每年一次的高檔健康檢查。但接連3年繳納75萬元,做了3次健檢後,94年卻因肚子痛就醫,竟發現已是肝癌末期,不久即病逝。柳妻忿提告訴,一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判安法診所院長王桂良3月徒刑,但二審就判無罪,不過雙方民事700萬元和解。
發布日期:102/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