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羅勵中承租桃園縣一棟大樓店面開餐廳,因故與大樓管委會主委陳忠民發生訴訟糾紛,結果羅男餐廳開不成,而申請改開「忠民棺材店」,店名恰巧與主委陳忠民一樣,並高掛招牌,雙方又為此爭訟。雖然一審法官判羅男無罪,但二審法官認定羅男有詛咒人死的意思,依公然侮辱判羅男20天拘役。
對於此項判決,許多殯葬業者表示不以為然,認為「棺木店」、「棺材店」或「壽木店」都是商店的營業內容或性質,怎有詛咒人死之意?訴訟當事人的糾紛歸糾紛,別把棺木店扯進去!
南華大學副校長釋慧開認為,「棺材店」是百業之一,在「棺材店」冠上他人名字,似可以明顯看出糾紛,但很難直接論斷有詛咒他人的意思。
這起棺材店名字糾紛起因於羅勵中原本是在該店址經營了8年的法國餐廳,後因回饋金、管線及水電等問題,與大樓管委會主委陳忠民發生訴訟糾紛,至餐廳不得不搬遷他處營業。留下來的店面,羅勵中就裝修成棺木店,並高掛招牌「忠民棺材店」。
由於棺材店店名與主委陳忠民同名,陳忠民看到後憤而提告。但一審法官認為「忠民」兩字沒有貶抑的意思,也可用於店名,所以判羅勵中無罪。陳某不服上訴,指棺材店是賣棺材,做死人的生意,被告用他的名字當店名,讓他心裡很不舒服,並且大樓住戶也都知道「忠民」指的就是他。
羅男辯稱,他把餐廳遷移他處,原來店址確實是要開設棺材店,且叫「忠民」的人很多,招牌名稱沒有影射任何人,也沒有要讓陳男難堪。
二審合議庭法官調查,雖然羅男有向縣府申請商業登記,卻是在雙方首度有官司糾紛之後所為。住戶也到庭證稱,整棟大樓的人都認識主委,也知道「忠民」指的就是陳男。
法官指出,「棺材店」有詛咒人死亡的意思,已達貶損陳男的人格及尊嚴。另外當詢及有無向棺木業者進貨時,羅男承認沒有,因此法官認定羅男涉公然侮辱罪,判處拘役20天確定,得易科罰金。
雖然這只是一件市井小民的普通糾紛,但法官的判決理由卻引起殯葬業者的許多討論。業者認為,或許法官認為被告有意圖侮辱原告的意思,但若以「棺材店」三個字就認定有詛咒人死亡、貶損他人的人格及尊嚴的意思,他們無法認同。
業者指出,過去「禮儀社」都稱「棺材店」,現在則稱「生命禮儀公司」,都是在協助傷心家屬辦理親人身後事的工作,大家認為是在替人做功德,是一份很有尊嚴,很有意義的職業,怎會被法官說得那麼不堪?(照片來源:聯合報)
發布日期:102/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