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死刑犯欲捐器官給母親和妹妹 州長特許緩執行以圓遺願
美國俄亥俄州一名40歲的死刑犯菲利普斯,在距離死刑執行不到24小時前,要求分別捐贈腎臟及心臟,給自己的母親和妹妹;為此,該州州長特許暫緩死刑的執行,尋求在現行法令規定下,達成其遺願的可能性。
菲利普斯在州長拒絕他請求免除死刑後,於十三日提出器捐給家屬的要求,原定十四日執行死刑判決,目前州長特許延至明年七月二日執行。菲利普斯的母親是洗腎患者,而妹妹有心臟病,前者捐腎尚有可能;後者依規定,必須在心臟還跳動的時候,方能進行移植,因此無法在行刑後移植器官,而有執行上的困難。
美國雖不反對死刑犯器捐給近親,但並不鼓勵死刑犯器捐,如2011年奧勒岡州監獄駁回死刑犯器捐的請求。但仍有先例,1995年德拉瓦死刑犯謝爾頓捐腎給母親。不同於菲利普斯的是,提出時間點是在尚未行刑之前。菲利普斯的律師否認此舉是拖延戰術,至於此案仍待當局裁定,是否能在行刑前器捐,仍未可知。
發布日期102/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