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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儀師管理辦法》修正 精神疾病身心違常不能擔任禮儀師

 

內政部昨天通過修正《禮儀師管理辦法》,明定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醫師諮詢,認定不能執行職務者,不得擔任禮儀師。

 

這次的修正,緣於立法院修正「公務員任用法」第28條條文時,通過附帶決議,請行政機關就主管法規涉及限制精神病患領取職業執照、撤銷執照及聘用者,進行檢討。

 

現行《禮儀師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證明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至不能勝任禮儀師職務者」,不得擔任禮儀師。內政部昨天下午通過修正為「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請2位以上相關專科醫師諮詢,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者」,不能擔任禮儀師。

 

依據《禮儀師管理辦法》規定,禮儀師業務包括:殯葬禮儀之規劃及諮詢、殮殯葬會場之規畫及設計、指導喪葬文書之設計及撰寫、指導或擔任出殯奠儀會場司儀、臨終關懷及悲傷輔導、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業務項目等6項。

 

另外,犯殺人、妨害自由、搶奪、強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詐欺、背信、侵占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所定之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第2項、第6條、第9條之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三年者,也不能擔任禮儀師。

 

《臺灣殯葬資訊網》103/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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