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孀要土葬,繼子要火化,臺北市一個喪家因為成員對過世親人的後事沒有共識,親人遺體冰存在臺北市殯儀館已1年4個月仍未下葬。昨天逝者遺孀向民代陳情,並委請律師聲請釋憲。立委張麗善則表示,將提案修改《殯葬管理條例》,明定遵循生前殯葬預囑。
臺北市羅姓婦人昨天向立委張麗善及市議員吳志綱陳情,指其先夫去年8月過世,雖沒有立遺囑明確表明身後埋葬方式,不過丈夫生前和她一起親密生活,有遺願要土葬,但2名繼子卻在丈夫死後,逕向臺北市殯葬處申請火化,違背先夫遺願。
羅姓婦人指控殯葬處沒有尊重她有先夫後事的參與權,不得已才向法院提出暫緩火化假處分,迄今她的丈夫遺體仍冰存在殯儀館還未下葬。
羅姓婦人表示,他已委請律師聲請大法官釋憲,要求殯葬處應遵循亡者遺願,允許她的丈夫土葬。
由於家屬為此事幾乎已撕破臉,鬧上法院,彼此互告了16個案子。而夾在中間的臺北市殯葬處相當為難,因為繼承人有好幾個,而申請人只能有一個。若家屬彼此有爭執或不同意見,殯葬處為尊重每位家屬,大都只能暫緩處理。
臺北市殯葬處副處長施淑梨表示,如果家屬對於親人後事有不同意見,殯葬處都會希望家屬間能夠先調解,在達成共識後,以和平方式提出火化或土葬申請。
接受羅姓婦人陳情的立委張麗善則指出,目前《殯葬管理條例》對死者生前所立之遺囑或意願書,家屬或承辦其殯葬事宜者應予尊重。但僅是尊重時,卻常換來便宜行事,不尊重遺囑內容,因此提案修法,要求身後事必須以遺囑內容為優先。
張版《殯葬管理條例修正草案》修訂,成年人且有行為能力者,得於生前就其死亡後之殯葬事宜,預立遺囑或以填具意願書之形式表示之。死者之遺體應依下列之順序為後事處理,遺囑或意願書、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法院指定之人員,而前項順序,法院得依與死者最親密之生活關係為調整。
《臺灣殯葬資訊網》105/1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