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各縣市普遍存在的違法私設靈堂問題,立法院內政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修正案,將無殮、殯行為,僅有奠、祭儀式的私設靈堂與「殯葬設施」限制脫鉤。這項修正案預計近日若獲院會二、三讀通過,私設靈堂將可取得合法的一般設施資格。
臺灣殯葬環境改變,許多民眾因為在家治喪不便,而選擇將親人遺體冰存殯儀館內,然後就近在殯儀館周邊的民間會館治喪,設靈堂供親友祭拜弔問,待出殯日再至殯儀館舉行告別式,發引火化場。目前,臺北、新北、桃園、高雄等都會區殯儀館周邊,為滿足喪家需求,類似私設靈堂許多。
不過,這些以「私人會館」等名義設置的靈堂,由於仍屬殯葬設施,要受到《殯葬管理條例》的管理與規定限制。在民眾的鄰避心態及周遭房價下跌等問題的糾結下,殯葬業者很難取得地方政府核准。因此,目前各都會區普遍存在的私設靈堂幾乎無一合法。
立委趙天麟、呂孫綾等人對此提出《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修正案,認為這些私設靈堂實際僅供親友前往追思、祭拜、慰問之場所,並無擺放遺體、棺木等民眾忌諱之殯葬相關設施,亦無對外之告別儀式活動,使用強度遠低於殯儀館、禮廳及靈堂,因此提案修改,讓這些私設靈堂合法納管。
《殯葬管理條例》第24條修正條文:「單獨設置之禮廳及靈堂不得供屍體處理或舉行殮、殯儀式;除出殯日舉行奠、祭儀式外,不得停放屍體棺柩。前項僅供追思祭拜,為涉及停放屍體、棺柩或骨灰(骸)者,不視為單獨設置之李廳及靈堂或殯葬設施;其使用應符合有關建築安全或相關法規規定。」
這項修正案將於近日送院會二讀三讀,但這項對私設靈堂的解套修法,並不包括做為告別式場使用的禮廳會館。(照片來源:龍巖臉書)
《臺灣殯葬資訊網》10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