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現行規定殯葬設施業者需為每一個骨灰罈投保最低保險金額一百萬元,此舉不但是全台灣唯一要求,而且實務上保險單位為考量道德風險並不願意提供如此高額的理賠保障。對此,台中市經發局考慮修正「台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相關規定,市議員鄭功進也認為骨灰罈納保,明顯與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的立法意旨不符,建議刪除該規定。
台中市6日舉行「台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修法公聽會,台中市殯葬設施經營商業同業公會指出,這次修正雖有意將骨灰罈最低投保金額從一百萬元降為三萬元,降低業者負擔,但全台灣僅台中市要求殯葬設施業者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這是不當的課予義務,希望能夠刪除。
市議員鄭功進也強調,骨灰罈納保,「台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現行條文規定,一個骨灰罈最低投保金額為一百萬元,修正草案雖降為三萬元,明顯與公共營業場所安全的立法意旨不符,建議刪除該規定。
鄭功進認為,公共意外責任險的強制納保規範,是為了確保公共營業場所安全,而並非特定物的產險,骨灰罈毀損入法,與保障人民生命、身體、財產的公共安全立法意旨不符,應趁此次修法一併刪除。
《臺灣殯葬資訊網》10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