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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相廝守 軍人與榮民身故後可與配偶同葬軍人公墓


為讓國軍官兵身故後,也能與配偶同穴長眠,生死不離,內政部日前通過《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戰死、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現役軍人及榮民配偶,可合葬於軍人公墓。

軍人一生戎馬,為國家人民犧牲,身後也希望能與配偶常相廝守。過去,國軍官兵葬厝軍人公墓,除了部分有符合資格者外,其配偶無法合葬於軍人公墓。許多官兵礙於規定,夫妻死後只能分葬兩處。

內政部指出,未來戰死或因公殞命、因病或意外死亡的現役軍人配偶,或取得榮譽國民證國軍退除役官兵的配偶死亡,都可葬厝在軍人公墓,完成已故軍人與配偶合葬的心願,落實政府照顧軍眷遺族的美意。

內政部自民國43年起陸續籌建軍人公墓,目前在宜蘭、臺北、新北、新竹、臺中、彰化、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連江、金門、嘉義等14縣市,共有15座軍人公墓。截至105年12月底止,內政部統計,已提供納骨櫃位19萬8000餘位,累計存厝量15萬8000餘位,目前還有4萬個空位。

內政部為因應配偶葬厝後增加的納骨櫃位需求,避免納骨櫃位不敷使用等問題,也增列各地方政府得於公立公墓、納骨塔設置軍人葬厝專區。另規範國軍官兵與其配偶得採共同安厝於單櫃或雙櫃納骨櫃位的合葬方式,或在軍人公墓園區內,劃定區域範圍實施樹葬,響應環保自然葬趨勢。

內政部指出,「軍人公墓籌建及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也希望透過多元化葬厝方式,落實軍人公墓永續發展。

《臺灣殯葬資訊網》106/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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