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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不得設靈堂舉行告別式 不得拒絕其他禮儀社領屍體


今天起,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全國各地醫院不能在太平間停殯、豎靈、奠禮或出殯,原本附設殯葬設施不能繼續再使用。違反者,將遭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

根據100年修正的《殯葬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醫院不得附設殮、殯、奠、祭設施。」原本修法前已設有殮、殯、奠、祭設施之醫院,5年的落日條款於昨天屆期,許多醫院的太平間昨天就拆除掉靈堂和禮廳設施,恢復太平間單純做為暫時停放屍體的原始功能,不再有任何殯葬或祭祀行為。

內政部指出,各縣市衛生局與民政處將組聯合稽查,若有發現醫院仍然有豎靈或出殯等違反法令行為者,將對醫院或負責之醫師處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停止營運。繼續營運者,得按次處罰。

內政部表示,未來醫院單純是醫療單位,避免醫院因兼有殯葬設施功能,而有違反《殯葬管理條例》嫌疑。同時也避免因為醫院太平間外包給特定禮儀公司,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

內政部說,醫院依法設置太平間,對於在醫院死亡者之屍體,仍應負責安置。並得劃設適當空間,暫時停放屍體,供家屬助念或悲傷撫慰之用。

內政部強調,醫院不得拒絕死亡者之家屬或其委託之殯葬禮儀業者領回屍體,違反者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臺灣殯葬資訊網》106/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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