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艱苦人條款」為德不卒? 低收入戶跨縣市火化要3倍規費
為照顧低收入戶,立法院日前修法讓各縣市低收入戶在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時,免收使用管理規費。不過,部分縣市沒有火化場設施,或是低收入戶使用外縣市火化設施時,仍要繳納1倍至3倍的規費,讓這項立法的善意打折。內政部表示,將盡速和各縣市政府協調解決。
被稱為「艱苦人條款」的《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一條款,經過兩屆立法委員的爭取,好不容易才於今年5月26日三讀通過,讓弱勢的低收入戶在遇有親人過世的變故時,不用擔心殯葬設施規費,也可以安心送終。
不過,彰化縣沒有火化場設施,南投縣僅有私人火化場,也無公立火化場,這兩縣市的低收入戶就享受不到這項立法的善意用心。
另外,在實務上,許多低收入戶因為離鄉打拼,沒有在本籍治喪時,因為各縣市對外縣市籍民眾使用火化場、骨灰(骸)存放設施,不論是低收入戶與否,都要加收1倍至3倍的使用管理規費,讓弱勢的低受入戶負擔沉重。
殯葬業者也指出,新修正的《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一,雖免除低收入戶使用火化場及骨灰(骸)存放設施兩項規費,但絕大部分縣市原本就已優惠本籍民眾免費使用火化場,這條立法對低收入戶優惠沒有很大意義。其實,一場喪禮在遺體冰存、遺體化妝室、停棺室、靈堂、禮廳等規費,一般都要在1萬多元以上,這些費用對低收入戶是一筆負擔,卻得不到減免照顧。
對於原本立意良善的《殯葬管理條例》第21條之一,在發現有這些不足處後,內政部民政司將與各縣市政府先行協商,是否可以基於共同照顧弱勢低收入戶的原則,免除非本籍低收入戶的殯葬設施規費,並在未來修法時提出修正。
《臺灣殯葬資訊網》106/07/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