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不久前發生懷孕18週死胎遭葬儀業者放水流案引發議論。民政局19日表示,經討論後決議基於人道考量,家屬或業者可持醫療院所出具的母體診斷證明書,申辦火化事宜。
據瞭解,上月底發生的胎兒屍體放水流事件,臺中市民政局、衛生局與殯葬業者都受到外界極大壓力。殯葬業者認為,根本原因在於臺中市立生命管理處不允許沒有死產證明的未滿20週死胎申請使用殯葬設施。為此,19日由民政局出面召開協商會議,討論解決問題方法。
業者指出,胎兒出生前在母體內死亡,胎兒20週以上,醫院會開立死產證明,胎兒父母或禮儀社可以持死產證明向各地殯儀館、火化場申請使用殯葬設施。但20週內的胎兒死亡,醫院只有開立診斷證明,沒有死產證明,臺中市生管處不受理申請,才造成胎兒屍體放水流、丟金爐等憾事。
臺中市民政局長周永鴻表示,依「臺中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暨「臺中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遺體火化需檢附由醫院或檢察官所開立的死亡證明。但對於妊娠20週以下的死胎,醫院並無開立死亡證明,因此殯葬業者無法辦理火化程序。
周永鴻指出,為協助民眾、業者妥善處理妊娠20週以下的死胎,家屬或業者可持醫療院所出具的母體診斷證明書,以切結方式至臺中市各殯儀館申辦火化。未來也將請衛生局協助向各醫療院所加強宣導。
《臺灣殯葬資訊網》107/0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