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民眾在親人死亡後,趕在除戶之前到銀行提領亡者帳戶裡的存款。無論提款行為有無得到亡者生前授權或其他遺產繼承人同意,都可能會觸犯偽造文書罪,不可不慎。
臺中市一名江姓婦人的母親3年前死亡後,她以母親的名義向銀行提領母親帳戶內存款41萬元辦理母親的喪事,被檢方依偽造文書罪起訴。雖然一、二審採信江女表示母親生前有交代用她帳戶裡的前辦後事,並且也獲得家人的同意領款而判無罪,但最高法院認為此有損害於公共信用、遺產繼承及稅捐課徵正確性,應屬無權製作之偽造行為而發回更審。
臺中高分檢指出,若父母在世時,授權或委任子女代辦金融帳戶存、提款事宜,死亡之後,子女即不得再以父母名義製作提款文書領取款項。因為父母死亡,其權利主體已不存在,原授權關係獲委任即消滅。
臺中高分檢說,雖然提款人是繼承人之一,或是有取得其他繼承人同意,一樣是有偽造文書行為。只能在全體繼承人同意下,以全體繼承人名義為之。至於所提款向是否用於支付被繼承人之醫藥費或喪葬費,要屬行為人有無不法所有意圖之問題,與行使未造文書與否沒有影響。
《臺灣殯葬資訊網》107/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