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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擬修法 手機可錄遺言 口述遺囑遇天災可免見證人

目前民法親屬編規定的遺囑種類,包括有自書、公證、密封、代筆及口授遺囑五種,其中,自書遺囑明訂要親自簽名外,其他種類遺囑是否應親自簽名常有爭議。 為因應資訊化及科技化時代趨勢,法務部擬修法增訂,除自書遺囑外,也可以電腦或自動化機器製作的書面作為遺囑;口授遺囑部分可以影音方式呈現,且遇天災可免見證人。

應資訊化及科技化時代,法務部擬修法將遺囑方式更明確化及多樣化,增訂口授遺囑可以影音記錄方式呈現,如遇到強震等天災,以手機錄音、錄影等方式留下遺言,修法草案已送立法院,未來立法完成後,將都同樣具有遺囑效力。

法務部指出,未來如因地震被埋在地下、不知是否有重見天日之際,或是搭飛機遇歹徒劫機,生死未卜之際,可以手機或錄影機等方式,留下口述遺囑內容,即使沒有三名見證人在場簽名,緊急情況下錄下的口授遺囑仍可視為有效遺囑。

法務部解釋,口述遺囑原本規定要有三人以上的見證人,此次修法考量在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的緊急情況時,不易找見證人,修法放寬免見證人規定。 避免日後舉證困難,被繼承人應以遺囑、書面、錄音、錄影或其他足以確認其真意方式為之。

此外,現行社會常見子女不孝或對父母未盡扶養責任,卻仍有繼承權爭議,新的修法草案增訂「不肖子女條款」,將現行繼承人對被繼承人有故意殺害、詐欺、脅迫或重大虐待、侮辱等情況,可喪失繼承權外;此次增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也可成為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臺灣殯葬資訊網》107/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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