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勞工在通勤途中發生事故,導致傷害或死亡,勞動部勞工保險局表示,依「勞工保險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審查準則」,勞工在上下班時間應經途中發生的事故所致的傷害,視為職業傷害,雇主不能推諉責任。
勞保局也提醒,如果雇主沒有依規定替員工辦理勞保因而導致員工權益受損時,員工的損失要由投保單位負責賠償。
如果勞工在通勤中發生事故導致身亡,勞保局指出,依勞保的給付標準,勞工因職業傷害死亡,除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外,符合資格的遺屬可領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及按月領遺屬年金。
如果勞工在2009年之前就具有勞保年資的話,遺屬也可選擇一次請領40個月的遺屬津貼,而支出殯葬費的人可請領5個月喪葬津貼,總共就可領到45個月的死亡給付。
《臺灣殯葬資訊網》108/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