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支付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屬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在次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圖片來源:Pexels
五月是報稅季,財政部高雄國稅局指出,軍公教警、公私事業員工,在工作上取得各種補助費,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規定,都屬薪資收入,因此由工作單位發給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時,依據給付單位不同而適用不同扣繳規定,應依規定扣繳及申報扣(免)繳憑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若是職工福利委員會依《職工福利金條例》規定提撥的福利金項下,支付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屬其他所得,給付時免予扣繳,扣繳義務人應在次年一月底前列單申報。
國稅局說明,若是員工本人死亡,營利事業給付死亡員工喪葬費用,則依規定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計徵遺產稅。
該局舉例,A公司員工甲君眷屬112年度中死亡,公司補助甲君眷屬喪葬補助費10萬元,應併入甲君當年度薪資所得總額,辦理扣(免)繳憑單申報;公司職福會所支付的眷屬喪葬補助費5萬元,則屬甲君112年度其他所得,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若是員工本人死亡,公司給付死亡員工的喪葬費用,應併入死亡員工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免課徵所得稅。
該局提醒,扣繳單位給付死亡員工或員工眷屬喪葬補助費,二者性質不同,扣繳義務人如對憑單申報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楊子佛教禮儀台北服務處/撰文‧113/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