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葬禮儀式的送葬隊伍行進可以做到不喧囂不擾鄰。圖片來源:楊子佛教禮儀公司提供
為有效規範殯葬設施、殯葬服務業及殯葬行為,新北市民政局提出「新北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草案,經市政會議通過,送往市議會審議。民政局長林耀長表示,公墓土葬使用年限為七年,公立納骨塔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五十年;民眾最感困擾的送葬隊伍噪音問題,規定業者於公告路段全時段禁用法器、樂器、擴音設備等,違反公眾安寧最高可處十萬元罰鍰;情節重大者,一年內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禮廳等設施。
新北市殯葬處長陳健民說明,隨著喪葬觀念改變,為鼓勵市民以多元環保葬方式回歸自然,並確保有限的殯葬資源合理應用,經過綜合管理實務經驗,並參考臺北、桃園、臺中、臺南、高雄等五都縣市法規後制定使用年限規範,新北訂定的自治條例第四條,規定公立公墓使用年限為七年,若有特殊事由另延長最多三年;第五條規定公立納骨塔骨灰(骸)櫃位及牌位使用年限為五十年。
對殯儀館周邊送葬隊伍的噪音管制,於第七條規定,若業者或其受僱人違規於公告路段,使用法器、樂器、相類器具或擴音設備製造聲響致妨害公眾安寧,可開罰業者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一年內禁止使用新北市公立殯葬設施。噪音管制路段將從臺北市立殯儀館周邊,至三峽昇華園火葬場路段,詳細路段將等自治條例母法通過後,會同交通局、警察局制訂實施細則。
另第十四條也規範殯葬設施及服務業者,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查核及評鑑,經限期仍未改善者,可處新臺幣一萬至三萬元以下罰鍰。
第十五條亦明定,若有公司或商業未完成備查程序即代銷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則可處新臺幣六萬至十萬元罰鍰。
其餘通過草案條文包括私立殯葬設施最小面積、殯葬設施使用管制、屍體處理期限等訂定相關規範,將等議會審議通過後,函報行政院核定再公布施行。
楊子佛教禮儀台北服務處/撰文‧113/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