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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依《殯葬管理條例》第43條規定:「殯葬服務業就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與消費者訂定書面契約。書面契約未載明之費用,無請求權;並不得於契約訂定後,巧立名目,強所增加費用。」
  2. 消費者對於殯葬服務書面契約至少應有三日之審閱期,即於簽訂殯葬服務契約後三日內,消費者可以無條件解約。
  3. 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訂定之殯葬服務書面契約,未載明至少三日之審閱期者,該條款不構成契約內容,但消費者仍得主張該條款構成契約內容。
  4. 殯葬業者的文宣與廣告,均視為殯葬服務契約內容的一部分。
  5. 消費者委託殯葬服務業辦理喪葬禮儀服務,殯葬業者依約完成服務後,若有未執行之服務或未使用之商品,消費者得要求扣除相當於該項服務或商品之價款。
  6. 殯葬服務業者自訂之殯葬服務相關規範,不得抵觸與消費者訂定之殯葬服務契約。
  1. 殯葬服務契約訂定後,殯葬服務業者應於接獲消費者通知起開始提供服務。若經消費者催告,仍未開始提供服務,或逾四小時未開始提供服務者,消費者得通知殯葬服務業者解除契約,並要求殯葬服務業者無條件返還已繳付之全部價款,殯葬服務業者不得異議。消費者並得向殯葬服務業者要求契約總價款至少二倍之懲罰性賠償。
  2. 消費者與殯葬服務業者訂定殯葬服務契約,殯葬服務業者依契約提供服務後,消費者終止契約者,殯葬服務業者得將消費者已繳納之價款,扣除已實際提供服務之費用,剩餘價款應於契約終止後七日內退還消費者。
  3. 殯葬服務契約不得約定廣告文字、圖片,或服務項目僅供參考。
  4. 殯葬服務契約不得約定殯葬服務業者得因實際情形,片面變更提供服務品項而消費者不得異議。
  5. 殯葬服務契約不得約定所載服務項目,消費者若未使用則視同放棄,且不得更換。
  6. 殯葬服務契約不得排除消費者要求解除契約之權利。
  7. 殯葬服務業者因簽訂契約所獲得有關消費者及被服務人之個人必要資料,負有保密義務。
消費者應拒絕殯葬黃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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