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判定放寬 3歲以下幼兒可捐贈器官
近年來社會陸續發生3歲以下幼兒等待器官移植事件,衍生3歲以下幼兒腦死判定之議題,為符合臨床實務及健全法規,衛生署研修腦死判定準則,足月出生到3歲以下幼兒經2次腦死判定後可器官捐贈,該準則於12月17日修正發布施行。
衛生署表示,3歲以下幼兒之家屬苦無器官來源,惟其器官來源代表的是器官捐贈者生命之結束,並延續待移植者之生命,法規鬆綁須兼顧醫學實證、醫療技術及醫學倫理三者之平衡。本次腦死判定準則放寬適用年齡,明訂3歲以下幼兒之腦死判定程序,使其有明確的法制,可以讓有意完成大愛的家屬,其心願更能得以實現。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開放足月出生(滿37週)至未滿3歲之幼兒,得依本準則進行腦死判定。
二、未滿3歲之幼兒仍為發育階段,對於缺氧或腦傷耐受性較大,醫師若有確認是否為不可逆之深度昏迷、腦幹功能完全喪失及無自行呼吸之疑慮時,得增加施予輔助測試以確認之。
三、兩次腦死判定間隔時間,依病人年齡區分為:3歲以上者,維持舊有規定,至少間隔4小時;1歲以上未滿3歲者,至少間隔12小時;足月出生未滿1歲者,至少間隔24小時。
四、配合腦死判定適用年齡之放寬,足月出生未滿3歲者之腦死判定,應由具腦死判定資格之小兒科專科醫師為之。
發布日期:101/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