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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內政部098.11.11
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作業要點
一、 為建立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機制,期有效並加速推動公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 依據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特別條例(以下簡稱重建條例)編列特別預算辦理之殯葬設施災後重建工程,依本要點辦理。
三、 工程經費申請及計畫提報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本補助經費時,應先進行災害勘查及拍照存證,並彙總完成下列資料後儘速展開規劃設計先期工作:
1.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經費申請補助表(附件一)。
2. 九十八年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概要表(附件二)
(二)縣(市)政府應彙整轄內各鄉(鎮、市、區)公所提報之重建工程計畫並先複查確認,再依計畫合理性及效益性綜合評估,排定優先順序後,函報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
(三)提報作業以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一個月完成為原則,因道路中斷或災害規模較大等不可抗力因素無法依限提報者,得敘明原因並先行提出預估經費需求,另補充其他相關資料,至遲應於本要點生效之日起二個月提報。
(四)縣(市)政府提報之案件,不得有重複提報、虛報或浮報情形。
四、 審議作業,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莫拉克颱風災後殯葬設施重建工程計畫,由本部民政司統籌審議,必要時,得會請本部營建署或其他相關機關單位協助審議。
(二)經費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本部(民政司)得派員現地勘查,必要時,得邀集相關單位召開會議審議。
(三)計畫審議結果,由本部函復提報之縣(市)政府。
五、 重建工程經費審核原則如下:
(一)重建工程以行政院公告莫拉克颱風受創地區範圍內之公立殯葬設施為限。
(二)重建工程應以原地原狀重建,恢復其原有功能為限,否則應依殯葬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三)涉及地質敏感地區,暫列重建經費,並應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事先擬妥可行方案後再行辦理。
(四)興建工程用地應先自行取得,並檢討整體規劃及長程效益。
(五)受災情形嚴重,以專案方式補助之縣(市)政府,應本撙節原則辦理。
六、 重建工程推動及控管機制相關作業,除依據行政院訂頒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工程推動及管控作業要點規定辦理外,並配合下列事項:
(一)相關重建工程,應於立法院通過預算八個月內竣工。
(二)計畫核定後,應填列工作執行期程經費分配表,並於每月五日以前將上月執行情形函報本部備查。
(三)受補助機關應成立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定期查核工程品質及施工進 度。
(四)為瞭解計畫執行情形,本部得隨時派員實地督導,受補助機關及執行機關應配合辦理。
(五)本部得不定期召開控管會議檢討執行成效,對執行進度落後,無法於計畫時程內完成者,本部得調整補助項目及對象。
(六)經核定補助之計畫因故需變更或無法執行者,受補助機關應即函報本部為必要之處理,除經本部同意外,不得任意調整或移撥。
(七)涉及地質敏感地區之興建工程,其用地之取得,必要時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進行協調。
七、 各縣(市)政府重建工程所需經費,如因時間緊迫無法納入年度預算時,得依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三項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並依下列規定辦理請款及核銷:
(一)工作計畫核定後,先行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三十。
(二)工作計畫所屬標案決標金額占計畫資本門預算百分之七十以上,再撥付計畫總經費百分之五十。(累計撥付百分之八十)
(三)工作計畫完成(指計畫所屬工程標案列屬本方案預算額度已執行完成及財物、勞務標案或其他工作均已完成),再撥付剩餘百分之二十。(累計撥付百分之百)
(四)各期款之請款作業,得視各執行計畫進度分別辦理。
(五)以代收代付方式執行者,縣(市)政府應先函報本部同意,本部再報請審計部同意免送審支出原始憑證並存放於縣(市)政府。
(六)縣(市)政府同意將各項支出原始憑證存放執行機關就地審計者,應依審計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先函報審計機關同意。
八、 本部九十八年度依據重建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本移緩濟急原則優先調整支應之殯葬設施緊急搶救及復建案件,比照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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