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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保無法繼承及請領遺屬津貼  民眾質疑法令不公

 

 

罹癌8年的莊小姐,日前控訴勞保條例第63條,對勞保投保者不公。莊小姐說,勞保在請領遺屬年金資格與條件上,與公保條例施行細則有落差,與她相依為命的妹妹,將因此無法請領遺屬年金及退休金,但同樣的情況,公教人員卻可以向國家申請死亡給付,退休金部分也可依公教人員退休法請領,

 

莊小姐表示,她繳勞保20多年,但罹癌後若有萬一,與她相依為命的妹妹卻無法請領遺屬年金及退休金。因為,勞保條例規定,勞工在未退休前若因故身亡,不僅領不到原本的勞保退休給付,遺屬年金或津貼部分,僅所得未達基本工資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及受被保險人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才能領遺屬津貼。

 

  以莊小姐來說,她不符上述任何條件,導致所有繳納的勞保費用恐將充公。她的低收入的妹妹,除了她本身投保額度十個月的喪葬補助外,其餘一毛也沒有。

 

對大法官釋字第549號解釋文,也否認勞保年金可以像遺產一樣的繼承,並認為應基於社會保險的精神,遺屬年金只應給「需要被照顧的人」。莊小姐痛斥,難道勞保投保者不是人嗎?我們也有繳錢,為什麼差這麼多?

 

對此,陪同莊小姐召開記者會的立委劉建國批評,相同的情況,若發生在公教人員,就完全截然不同。他們找到一個個案,一名單身且父母過世的公務人員林小姐,若遭遇不幸身亡,妹妹卻得以依公保規定以「民法繼承順序」向國家申請死亡給付,退休金部分也可依公教人員退休法請領。

 

劉建國表示,他會提案修法,在勞保條例第63條中加入:「其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之請求權人,依民法繼承編之規定辦理。」出席記者會的勞委會勞保處副處長鄭明斌則表示,受撫養的部分可以研究,但他不支持透過民法繼承篇來修法。

 

  勞委會則表示,勞保條例規定勞保死亡給付的遺屬津貼,除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等人外,必須是受扶養的孫子女或兄弟姐妹,也就是要有扶養事實,此一規定與大法官釋憲549 號認定,遺屬津貼並非繼承的財產,而是所得替代概念相同。

 

  官員表示,從大法官釋憲的精神來看,領取遺屬津貼者,確實要有受扶養事實,或是沒有謀生能力,勞保條例規定並無不符之處。反而是公保法的規定有違大法官釋憲精神,因此最近公保法也準備修法。莊小姐繳20年勞保,與她相依為命的妹妹卻無法請領遺屬年金及退休金的個案,勞委會官員表示,可能仍然要再深入了解個案實際情形,才能看如何援引法令來解決個案問題。

 

  而針對公保相關規定,銓敘部則表示,依《公保法》最新修正草案,已將死亡給付繼承範圍限縮在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但仍保留可指定受益人條款,商業保險也有此作法,「是合理規定」。

 

銓敘部退撫司長呂明泰表示,死亡給付是給予公務員遺屬的喪葬補助,從法律訂定以來歷經社會變遷,多數家庭已變為核心家庭、折衷家庭,考量原本訂定給與的範圍太廣,便修正為保障配偶後,縮限於子女、父母、祖父母、兄弟姊妹此種類別可領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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