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殯葬設施經營業者販售納骨櫃位時,應簽訂契約以保障雙方權益

 

  • 發布單位:臺中市政府新聞局

內政部新訂的「骨灰(骸)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已於41日生效,新法規定消費者有自由轉讓使用權之權利,且業者不得收取任何名義的轉讓費;消費者日後如因更換櫃位、使用權轉讓或遺失櫃位證明等情形要求業者補發、換發證明時,業者收取的費用不得超過1000元;臺中市政府提醒民眾購買納骨塔位注意自己的權利,再與業者簽訂契約書。

 

市府民政局及消保官為使業者充分了解新法,3月起持續訪查全臺中市各私立殯葬設施經營業者,對業者進行輔導遵守新法。未來消費者除了可以要求業者提供簽約的契約條款應符合新法外,還要記得選擇合法立案之殯葬設施業者;如遇有違規超收費用的業者可以直接向民政局或消保官檢舉、申訴。

 

市府法制局指出,最近查訪業者發現有限制消費者自由轉讓櫃位的情形,也有業者向消費收取高達五千元的補發証明費用,這些都違反規定,消保官當場勸導業者改善,如逾期不改善就開罰。

 

法制局也建議消費者選擇合法業者,從業者的立案証書及塔位啟用許可文來認定,另外也可參考「公版」的訂型化契約內容,如有任何問題可向市府消保官洽詢。

 

市府指出,殯葬管理條例第49條規定,業者應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契約,且不得於簽約後,巧立名目,強索增加費用,違者,依同法第88條規定應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另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規定,主管機關就使用定型化契約之業者,亦得隨時派員查核之。

 

如有任何問題可至臺中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園地(http://www.consume.taichung.gov.tw)─定型化契約殯葬禮儀類」查詢「骨灰()存放單位使用權買賣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聯絡人員:民政局宗教禮俗科張錦富0972082621。法制局主任消保官康馨壬0919581606

 

    發布日期:102/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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