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陵園擅自開墓穴合葬夫妻 家屬提告被判支付違約金
北京一名民眾清明節為過世父親掃墓時,竟發現父親墓地遭開啟過,已過世的母親與父親合葬在一起。該民眾認為陵園並未通知自己,就擅自給父母骨灰合葬,因此控告北京朝陽陵園違約,法院近日判決陵園需給付這位民眾違約金916餘元人民幣。
該名民眾是於2005年9月22日,與朝陽陵園簽訂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約定由他租賃墓地安放父親的骨灰。根據合同約定,被告具有保證設施免遭人為破壞的義務。去年3月31日,他發現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父親的墓地被開啟過。
該民眾認為,朝陽陵園私自開啟由其承租的墓地,違反了合同中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使得他的身心受到極大的傷害,要求被告賠償違約金974.5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這位民眾說,他後來得知,2011年12月,朝陽陵園在他弟弟的授意下,開啟了他們父親的墓地,合葬了過世的母親。母親去世前一直是由其弟贍養,其弟也隱瞞了母親去世的消息。
陵園方面則辯稱,2005年9月,原告和弟弟一起來辦理骨灰安放設施租賃事項,並共同以承租人的身份辦理了墓碑及碑文申辦事項。2011年12月2日,原告的弟弟持街道居委會的證明來到陵園,聲稱母親楊女士病危,因聯繫不上原告,由他前來辦理墓地使用的相關事項。同年12月13日,楊女士去世,此後原告的弟弟到陵園辦理了父母合葬事項。
陵園還稱,考慮到能讓逝去的人早日入土為安,陵園本著最大的善意接待了原告的弟弟並提供了相關的服務。在安葬過程中,不免會對墓地進行開啟和重新封閉。陵園在整個事件程序中並不存在任何違約事項,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此,原告安先生則提交了同一居委會出具的“沒有為原告弟弟開具證明”的資料,並稱合同上有其聯繫方式,陵園完全可以找到他。被告未檢查居委會證明的真實性,是失職問題。
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骨灰安放設施租賃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僅依據第三人向其出具的證明就在未聯繫承租人原告的情況下開啟墓穴安葬原告的母親,被告的行為屬於違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因原告承租該骨灰安放設施時,亦表示過將來安葬母親,被告的行為未有違公序良俗,故法院駁回了原告要求精神賠償的訴訟請求。
發布日期:102/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