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應繼分」,就是繼承人繼承遺產時的遺產(含權利與義務)繼承比例。應繼分須視繼承人之多寡及順序分別認定。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第1138條)
同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按人數平均繼承。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第1141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之:
一、與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1138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1138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第1144條)
據此,吾人得以清楚瞭解每一件繼承發生時,有繼承權之人對遺產的繼承比率就是其應繼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