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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筆遺囑用打字引爭議  法官認科技時代電腦打字遺囑合法

依我國民法規定,代筆遺囑要用書寫,一名陳姓榮民生前請證人代筆遺囑,他過世後,遺產管理人退輔會台南市榮民服務處質疑電腦打字的遺囑真實性。案經提出訴訟,法官認為該法是80多年前公布實施,隨科技發達,以電腦打字無損合法性,判決遺囑為真。

陳姓榮民是在民國99年元月間,請里長、自治會長到陳姓律師的服務處,由陳口述,表示死亡後把存在銀行的170萬元存款,及郵局和銀行的活期存款贈給高姓女子,經律師抄寫後,由律師事務所人員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

去年9月間陳姓榮民病故,高女請遺產管理人台南市榮民服務處依照遺囑指示,將扣除喪葬費所剩餘的錢給她。但榮民服務處以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無從認定是真偽,要求高女循訴訟程序確認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法官表示,民法第1194條雖規定代筆遺囑需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但民法繼承篇早在民國191226日公布施行,至今已80多年。當時沒有電腦,因此「筆記」是當時做成代筆遺囑的唯一適當方法,因此判決該遺囑為真。榮民服務處須將陳姓榮民的存款給高姓女子。

發布日期:102/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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