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往生互助會」糾紛頻傳 內政部訂管理規則納入管理
登記有案社團才能招攬 非會員不得參加
一直以來糾紛頻傳、問題不斷的「往生互助會」,未來將納入管理。內政部22日公告「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只要是登記有案的社會團體,在一個月內登記,即可與會員訂往生互助契約、成立互助會。內政部政務次長蕭家淇指出,這是政府首次對往生互助會設「過濾機制」,期盼未來的發展更健全、讓民眾更有保障。
內政部為規範社會團體辦理往生互助事項,特訂定「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於102年7月19日以台內社字第10202498861號令發布施行。符合要件之社會團體,應於該原則生效後1個月內,向所轄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於本原則生效後3個月內補正相關文件及程序。
「內政部輔導社會團體往生互助事項處理原則」共有十八項,內容指出,往生互助會須由立案社會團體才能成立,且「不得招攬非會員參與」;更規定處理往生互助會業務人員應為專任、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職務,並須投保「員工誠實保證保險」,以免會員的「棺材本」被詐。
另外,財務方面更設有嚴格監督機制,往生互助的相關收支應會計獨立,財務報表應委請會計查核簽證;所得款項,應以團體名義專戶存儲、專款專用;提用存款時,應由團體負責人、秘書長或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另外,社會團體應每三個月公布參與往生互助業務的會員名冊、死亡會員名冊及處理往生互助業務財務收支情形,使會員獲得充分資訊。
內政部指出,對於違法團體,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依人民團體法處分,最重可令其解散;如果涉有違反刑事法規情事者,移請司法或警察機關偵辦;如果是未立案組織、個人從事往生互助會,查證後涉有刑事責任,將移請司法或警察機關偵辦。
往生互助會一般民間又稱老人會、往生互助會等,原意是讓窮困或孤苦無依的老人在過世後,能有喪葬費料理後事。通常入會者須先繳一、兩千元不等會費,之後每月再另繳一、兩千元月費;若會員往生,依會員入會年資,互助會提撥一定數額會費做為喪葬費或身後慰問金。
但近年來,國內各地卻屢傳惡性倒閉詐財情事,或設死亡賭局及利用生病老人做人頭四處入會詐財等事,像台中市太平、大里區一帶,這兩年估計已成立上百家往生互助會,甚至一條街就設有近10個據點,造成許多社會亂象。
內政部指出,符合要件之社會團體,應於該原則生效後1個月內,向所轄主管機關辦理登記,並於本原則生效後3個月內補正相關文件及程序,否則即屬違法。該部也期盼藉由訂定管理原則,將往生互助會正式納入管理,讓真正有需要參加互助會的民眾有所保障。
發布日期:102/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