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將父母合葬手足反對告上法院 法院判多數意見勝訴
中部地區一林姓家族,父親與母親過世後分別土葬及火葬,家族中兩個兒子打算將父親撿骨後與母親合葬,卻遭其他五名手足反對,案子告上法院,法官認為先人屍骨和骨灰屬子女共同遺產,應共同管理,決定安葬方式需子女過半數同意,因此判決反對合葬方勝訴。
本案提出訴訟的家族共有七名兄弟姐妹,父親在民國七十六年去世,土葬在台中市墓區,母親後來也去世,火化後在某處寶塔安厝。長子與一名弟弟打算將二人合葬,理由是這是母親的遺願,且因父親的墓地受高架電塔影響,恐破壞風水影響子孫運途。但合葬的提議遭其他五名兄弟姐妹反對,因此告上法院,由法官進行判決。
法官審理後認為,先人屍骨和骨灰屬子女共同遺產,共同管理,決定合葬方式也需子女過半數同意,因此判決想要合葬的兩名兄弟敗訴。
發布日期:102/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