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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一黃姓男子生前預料子女可能爭產,把房子贈與給妻子,再預立遺囑「財產留給妻子」,過世後4名女兒懷疑媽媽侵吞財產,控告母親爭遺產,案經法官審理,認定贈與和遺囑有效,判4女兒敗訴,無權爭產。
黃姓男子6年前過世,房子和近千萬元存款都給了妻子,4個女兒沒分到,打官司和媽媽爭產。4女兒主張,父親生前贈與給媽媽的房子應該列為遺產,由大家繼承分產,現金部分則質疑母親在父親生前和過世後偷領獨吞,侵害了她們的繼承權,要求媽媽拿出來。
黃妻表示,丈夫生前就因女兒「很愛計較」、可能爭產,過世前1年就把房子贈與給她,還簽下贈與契約,又預立遺囑「妻子要照顧他生活起居到壽終為止,可以提領存款,過世後希望土葬,喪禮能辦得風光些,所有存款、現金、股票全部給妻取得」。她說,光是辦葬禮就花了380多萬元,丈夫生前提領的100多萬元是生活費和醫療費等支出,其餘現金都因欠稅等扣光。
法官審理後,認定黃生前的贈與有效,房子不應列入遺產,4女兒不能分。而存款,因黃預立遺囑,授權妻子提領當生活費、醫療費等費用,餘款也全歸妻子,預立遺囑時黃的精神狀況很好,能口述完整表達意願,且有2名律師見證,法官認定有效,而近千萬元遺產扣除葬喪費、醫療費和稅金後,已無餘額,根本沒錢可分,判4個女兒不能分產。
《臺灣殯葬資訊網》10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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