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葬
二次葬又稱復葬或遷葬。根據考古研究,二次葬起源於新石器時代。如仰韶文化的墓葬中就有多處二次葬墓。中國古書上記載二次葬最早的文獻,見於《列子‧湯問篇》與《墨子‧節葬篇》:「楚之南有炎人國,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為孝子。」
根據研究(凌純聲),二次葬的起源地是在長江中游的洞庭湖區,因為該區域內地低潮濕,人居干欄,祖先的骨骸埋在地下較易消失,所以才改為葬屍於樹上或高閣,或者藏在室內,等到屍體腐爛,才收取骨骸,最後把骨骸藏於家中或藏在幽岩上。紀元前2500年在此區域內有槃瓠保存皮骨的傳說,是目前東南亞洗骨葬和祖骨崇拜最古老的紀錄。
二次葬的原因,《臺灣私法》裡提到,原因有四:一是相信子孫的吉凶禍福和父祖的風水有關;二是墓地的龍脈或龍腦,遭受官府或土豪所切破,卻無法與其相爭,所以才遷地改葬;三是現有的墓地,有地理師以為是吉地,且有富人願以高價收購,其不肖的後代子孫,為了貪圖暴利,進而販售,於是將父祖之遺骸,遷地改葬;四是中國人的屍體有金銀玉寶等貴重物品陪葬,不肖子孫為這些財寶而挖掘改葬。
二次葬是對死人的屍體作兩次處理的葬式。第一次往往採用埋土等方式進行安葬。第二次是若干年後,待死者的皮肉都腐爛了,再擇「吉日」挖塜開棺,揀取骨骸,洗淨曬乾後,再放入特製的陶甕等容器內,重新選地擇日安葬。故也有拾骨葬之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