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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終關懷】

一、臨終心理
例如:趙可式(1998)教授指出癌症晚期病人可能會有以下的心理感受:
1.病人始終有「不確定感」,不知道明天會怎麼樣?死亡時會有痛苦嗎?死後到
哪裡去?
2.過去未消化的恩怨情仇浮上心頭。
3.害怕成為家人的累贅與負擔。
4.害怕失去自主能力而任人擺布。
5.會有突然之間被淹沒無法再承受感覺,身體衰弱時會有一種崩潰感,想要放
棄,沒有力氣再奮鬥。
6.害怕孤獨。
7.捨不得及放不下心愛的人,以及害怕荒誕或無意義的一生。

二、臨終過程與需求

三、臨終之社會需求

四、臨終之社會心理照顧

五、臨終者之靈性需求

六、臨終生理變化與需求:例如:
一般最常見的瀕死症狀如下:
(一)因病程持續而逐漸倦怠及虛弱無力。
(二)病患睡眠的時間越來越長,且不易叫醒。
(三)身體功能逐漸的衰退,因此病患對食物及飲水的需求將會減低,越來越沒有食慾。
(四)對於時間、地點和人物混淆不清,辨別能力減低,看起來焦躁不安。
(五)血液循環變慢,造成腦部缺氧,病患可能會躁動不安或看到些幻影,或看見其他人看不見的人或影像。例如「已去世的親友」。
(六)因為腎功能變差,大、小便失禁,尿液顏色的改變,或尿量減少。
(七)呼吸道分泌粘稠且不易咳出,積在口腔的分泌物產生所謂的死前喉音。
(八)因代謝變差和腎臟衰竭導致身體水份排不出去積存體內,病人會有心肺積水、腹水及四肢水腫等症狀,引發呼吸喘和呼吸困難而不舒服。
(九)由於體內血液循環變慢,病患手腳變冷冰,而且身體的靠床側膚色漸深。
(十)神經系統機能退化,視力和聽力的清晰度可能會改變。
(十一)病患可能出現張口費力呼吸,速度較快,以及10-30秒的呼吸暫停現象,這是呼吸將要停止的一個重要徵象。
(十二)絕大多數的癌症病人都有疼痛問題,不同部位的腫瘤及轉移位置有不同的痛法。一般需視其情況進行疼痛評估及給藥,以減輕病人的疼痛。
(十三)如果病人的意識清楚,心理平靜安詳,能體會到身體的一切變化,出現臨死覺知。
(十四)如果病患有以下情形,可能已經走向人生終點:①雙眼瞪著,而且眼皮微微的張開;②沒有呼吸、沒有脈搏;③搖晃叫喚病患或與他對話沒有反應;④ 大、小便失禁;⑤頦關節鬆弛,嘴巴微張。

七、安寧緩和醫療:定義、起源、照護模式
(一)全人照顧
(二)全家照顧
(三)全程照顧
(四)全隊照顧
(五)全社區照顧

八、末期疼痛控制與處理

九、末期急救的問題

十、臨終症狀與處理
(一)意識狀態的改變
(二)呼吸系統的變化
(三)心血管系統的變化
(四)腸胃道系統的變化
(五)泌尿系統的變化
(六)其他

十一、安寧緩和醫療條例(重點條文提示)
第  1  條  
為尊重末期病人之醫療意願及保障其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3  條  
本條例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安寧緩和醫療:指為減輕或免除末期病人之生理、心理及靈性痛苦,施予
緩解性、支持性之醫療照護,以增進其生活品質。
二、末期病人:指罹患嚴重傷病,經醫師診斷認為不可治癒,且有醫學上之證據,近期內病程進行至死亡已不可避免者。
第  5  條  
二十歲以上具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得預立第四條之意願書。前項意願書,意願人得預立醫療委任代理人,並以書面載明委任意旨,於其無法表達意願時,由代理人代為簽署。
第 6-1 條  
經第四條第一項或第五條之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書表示同意,中央主管機關應將其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註記全 民健康保險憑證(以下簡稱健保卡),該意願註記之效力與意願書正本相同。但意願人或其醫療委任代理人依前條規定撤回意願時,應通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該註記。前項簽署之意願書,應由醫療機構或衛生機關以掃描電子檔存記於中央主管機關之資料庫後,始得於健保卡註記。                    經註記於健保卡之安寧緩和醫療意願,與意願人臨床醫療過程
中明示之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以意願人明示之意思表示為準。
第  7  條  
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二、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
之同意。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末期病人無簽署第一項第二款之意願書且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由其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代替之。無最近親屬者,應經安寧緩和醫療照會後,依末期病人最大利益出具醫囑代替之。同意書或醫囑均不得與末期病人於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前明示之意思表示相反。
    前項最近親屬之範圍如下:
    一、配偶。
    二、成年子女、孫子女。
    三、父母。
    四、兄弟姐妹。
    五、祖父母。
    六、曾祖父母、曾孫子女或三親等旁系血親。
    七、一親等直系姻親。
    末期病人符合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情形時,原施予之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得予終止或撤除。第三項最近親屬出具同意書,得以一人行之;其最近親屬意思表示不一致時,依第四項各款先後定其順序。後順序者已出具同意書時,先順序者如有不同之意思表示,應於不施行、終止或撤除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前以書面為之。
第  10  條  
醫師違反第七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

十二、器官捐贈規定及申請流程
器官捐贈指的是當人腦死之際,願無償將自己身上良好的器官或組織,捐贈給器官衰竭急需器官移植的患者,讓他們能夠延續生命,改善未來的生活品質,是一種大愛無私的情操,更是尊重生命的具體表現。
器官捐贈的範圍包括組織捐贈和器官捐贈,決定因素在於捐贈者的生理年齡,而不是實際年齡。過去器官捐贈的年齡標準上限是75歲,但也有個案80歲以上仍能捐器官。
一般來說,器官捐贈者的條件評估如下:①符合腦死條件而器官功能正常;②無惡性腫瘤病史;③無愛滋病病史;④無明顯敗血症;⑤無長時間(15分鐘以上)低血壓、休克或無心跳;⑥無明顯肝病史或肝損傷(非絕對);⑦無長期控制不良的心臟血管疾病、高血壓或糖尿病、無心臟畸型之病史(非絕對);⑧肺臟捐贈者必須胸部X光清晰;無明顯胸部外傷、胸腔手術之病史;⑨年齡60歲以下者(非絕對)。
在急診室、加護病房最容易遇到意外導致腦死的患者,有些家屬會主動提出,有些是經由主治醫師同意,會同社工或護理人員向家屬提出,無論如何都應尊重亡者及家屬的意願和感受,並給予家屬一段時間去了解及接受「腦死等於死亡」的概念。

十三、遺體捐贈規定及申請流程
所謂遺體捐贈指的是將人死後的遺體捐贈給醫學院的學生作教學解剖及研究用,以利醫學研究,嘉惠更多人。由於捐贈者願犧牲奉獻,將死亡透過遺愛行為轉向不朽與新生。
一般遺體捐贈必須是16歲以上自然死亡或病故者,曾經做過器官摘除或動過手術者,不適合捐贈。遺體捐贈需親屬同意,其親屬順序如下:①配偶②子女 ③父母④兄弟姊妹。
遺體捐贈可向各醫學院解剖教學遺體捐贈中心洽詢。遺體捐贈流程:①過世;②醫師簽發死亡證明文件;③備妥死亡證明書3份及家屬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④聯絡醫學院;⑤通知醫學院解剖學科相關承辦人員安排車輛接送遺體;⑥醫學院填具「醫學院承領屍體報告書」附「家屬志願捐獻遺體同意書」及「死亡證明書」向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核備;⑦進行遺體防腐處理及冷凍保存;⑧大體解剖學課程結束後,進行大體老師火化;⑨骨灰依家屬意願請回安葬或安奉醫學院或指定放置所。

十四、死亡的種類:生理死亡、社會死亡、心理死亡等。

十五、影響死亡焦慮因素的相關研究

十六、死亡焦慮的成因

十七、死亡焦慮之因應策略

十八、死亡及瀕死定義

十九、了解昏迷、植物人、腦死的定義及差別

二十、了解臨終病人的臨死覺知

廿一、現代臨終環境與臨終處境

廿二、了解瀕死期的醫療措施

廿三、了解殯葬服務人員可以做的臨終關懷

廿四、了解遺體護理的精神面與實務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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