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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常民社會中,慎終追遠被認為是死生大事,喪禮因此在文化中佔據根基式的位置,無論種族、階級,絕大部分的家庭都非常重視人生最後一程的儀式,嚴肅以待。因應工商社會以及家庭型態的進展改變,從許多喪禮現場的觀察發現,現代許多家庭不再用古禮的披麻帶孝,全家一致改用布料舒服的白衣或黑衣,整齊莊重,甚至在祭拜的食物上,也更趨務實。古書記載漢文化古禮幾年幾月的居喪、不剃頭、不修整面容等規範,也不合現代的生活型態,幾乎已經絕跡,因此某些喪禮文化的細節確實跟著時代進展大幅調整,說明禮儀習俗是可以更改重建以配合人民的需要,不是什麼不能改變的禁忌。

 

值得注意的是,民俗成規及傳統習慣,深入民間,表面上台灣雖然步入現代社會,不管是在法律、教育上都在邁向性別平等的理想,跟隨世界其他進步國家的腳步,性別主流化也成為台灣政府施政的趨勢,令人遺憾的,在喪禮文化規範以及常民如何「作喪禮」上,卻又神似傳統社會,許多行之有年的生命禮俗傳統背後的意義,明示或是暗示的帶著貶抑、歧視女性的觀念,陰魂不散的一再維持傳統保守重男輕女的生活模式。最讓人驚悚的是,不同個別的漢族家庭卻有相同「排除與貶低女性」的「作喪禮」的方式,反映父權文化的森林以舖天蓋地的方式,在這個社會禁忌談論的陰暗角落,對於漢人進行一代傳一代的恐怖統治,男性因為天生不勞而獲的優勢,只是因為染色體是男性,變成喪禮的主要決策者,也是落實男尊女卑儀式的行動者,即使無心也往往淪為迫害身邊女性的文化共犯,甚至連女性都內化這套思維,不敢、不能、不會挑戰貶抑女性的作為,同意父權文化的壓迫。

 

從影響人民日常生活世界的習俗文化深層結構觀之,在喪禮儀式上,台灣其實不脫父權封建的影子,以下概略點出有待改進的現象:

 

(一)從生理性別的視野觀之,傳統習俗建立在男女二分的基礎上,至今喪禮習俗文化中依然清楚可見強調「男女嚴明二分」的性別存在,儀式反映「男尊女卑」,強化社會「重男輕女」的文化思維。

 

(二)前述的「男女嚴明二分」的文化框架,形同不察並排除「跨性別族群」的存在,因此,不管「跨性別者」為生者或是亡者,皆很難在既有的喪禮儀式中感受到安心自在的對待。

 

(三)既有喪禮儀式同時建立在「異性戀文化機制」上,預設社會所有的人都走上異性戀的美滿婚姻,包括訃聞上的親屬關係稱謂、祭奠儀式、禮俗,皆是圍繞在「異性戀家庭」的預設,因此單身女性、不婚女性、或離婚的女性,因為沒有婚姻附屬在丈夫身邊,因此在喪禮儀式上被迫自動退居次要地位,身後不能回到原生家庭,形同在陰世流離,造成許多女性被迫走入婚姻,或是委屈在品質欠佳的婚姻中;此外,由於異性戀壓力無所不在,象徵恐同的道德譴責,讓不管同性戀、雙性戀族群在活著的時候難以出櫃,喪禮上也無法依隨自己的心意,讓自己的同性伴侶自在陪伴最後的服務,無法像異性戀般理所當然的釋放悲傷。

 

當女性在喪禮中感覺委屈疏離,當女兒身後不能回到娘家;當同性戀族群覺得既有的喪禮看不見同志存在的事實,導致同志無法釋放親密伴侶離去的悲傷;當男性無法在過度強調男性氣概、「男兒有淚不輕彈」的文化下,自在放聲大哭;所有這些都是對於性別人權的壓迫,共同導因於父權、異性戀機制為尊的傳統喪禮文化。

 

台灣社會其實可以更人性,文化習俗可以更慷慨的對待所有的人,不管種族、階級、性別、性取向,都可以在生死文化作為中,找到自己的位置。台灣必須要更文明。本文主張:所有的文化儀式,都是人為建構的,如果所謂的傳統喪葬禮俗文化,留給現代人的是一套歧視女性、排除女性、以及忽略和貶低同志族群的文化價值,為建立更有尊嚴的人權社會,我們有責任在這一代以行動中止任何違背性別人權的文化思維。

 

如果這是一個重視性別人權的國家和社會,全國的公民就會有意識的思考如何從自身做起,以行動關切,學習認識生死大事,進而在自己的位置上,落實性別平等的精神,改正違背平等尊嚴的習俗文化。

 

認識主導我們生命的各種文化儀式,不只是重要的生命教育議題,更是改造性別平等文化的具體根基。台灣社會避談死亡議題,家庭當中避諱面對死亡相關儀式,往往會讓人措手不及,以致於難以在關鍵時刻對於自己的終點「儀式」有自主權,更不用說打造一個平權的文化工程。在喪禮中,大部分的人因為對於儀式的無知,將對於習俗的詮釋權讓渡給主導整個儀式的殯葬業者手中,往往被迫淪為「不知所行、行非所知、知非所行」的困境,因此討論它,檢視它,讓它公開浮出檯面,成為公共議題,不只是重要的除魅過程,也是重建平權文化的必要行動。誠如周芬姿教授的說法:民俗是社會結構的反映,也是穏固結構的環結,除非正面去指出不正確與不應當的內容。對於舉行之細節一一予以重新檢討,並重新置入,否則難以扭轉。」[1]

 

事實上,習俗不是自然天生,習俗也可以不要是這樣,就像法律是人為訂定的,習俗也是一群人設計出來的。目前我國的法律並沒有針對人民死亡後如何進行喪禮,進行規範(陳惠馨、劉仲冬,2005)。歷年來社會上出現的喪葬文化議題,較被詬病的往往是行事鋪張、噪音、脫衣舞、濫葬等問題,從報章雜誌上也看見政府企圖改革喪葬文化,不管是從政府出版品[2]以及民間文獻有關改造喪葬文化的探討,皆著重在節約、精簡儀式、環保葬喪、噪音等議題,至於針對葬喪文化內涵一再強化的「男尊女卑」父權文化意識型態,渾然無所知覺,談改革卻不見對於喪禮儀式或文化中的性別權力關係有所反省,[3]直到婦運人士以及女性主義學者開始在不同的場合批判與呼籲,倡議與重構性別平等的習俗才逐漸獲得些許的能見度。婦運人士的努力,直接促成行政院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在2004年元月通過我國的「婦女政策綱領」,[4]以「萬物平等共生的整體性」的哲學精神,建構婦女政策綱領之基本理念為「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其中的婦女教育與文化政策中,明定政府施政必須「改革具貶抑、歧視女性的民俗儀典觀念,落實兩性平等。」內政部也因此委託陳惠馨、劉仲冬(2005)教授進行「我國婚喪儀式性別意識之檢討」研究,這是國內第一個針對現象的系統研究,明白指出漢人婚喪習俗中各種的性別不平等[5]內政部後來也委託婦女新知基金會承辦相關研習,[6]更讓這個議題獲得較多的能見度。在民間部分,關切性別平權的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甚至以民間社運的力量,喚起社會大眾用行動改變習俗文化對於女性的壓迫,在2005年底出版《大年初一回娘家——習俗文化與性別教育》一書,一度在大眾媒體上成為「熱門議題」,曾經在2006年春節造成熱烈討論,也讓許多大眾理解大年初一當然可以回娘家。在講究人權平等的時代,習俗必須隨著時代進步,我們可以重建民間各種祭祀禮俗,讓它體現性別平等的精神。

 

在拆解所謂的「習俗就是如此」的命定論述時,不難發現它的來源經不起分析。事實上,喪禮並非日常生活的例行常態,加上大部分人不習慣談論死亡議題,大部分家庭需要辦喪禮時,多已六神無主,對於喪禮儀式應該如何進行,往往徵詢親朋好友、或是所屬宗教相關人士,或者喪葬業者的意見。陳惠馨、劉仲冬(2005)的研究中也發現,目前影響台灣一般人民舉行喪禮儀式者,主要在於眾多殯葬業者。在鄉下地方,親戚朋友間關係較為緊密,親友的意見影響喪禮的進行。在都市裡,親戚間往來不再緊密,往往只好求助提供服務的殯葬業者。充其量,要如何辦喪禮,也都只是某一群人的「意見」,也就是說習俗也只不過是一群人主觀的意見,絕非不得改變的真理。將習俗「去神秘化」的認識,非常重要,才不會任人擺佈。

 

她們的研究也發現,雖然喪事的主導權在家中男性及長輩,女性想要改變並不容易,但是在實際操作時,她們卻發現幾位受訪的學者,在父母的喪禮中擔任了主要決策的角色,讓喪禮可以更性別平等的運作,特別是祭奠儀式「不要再以男女作為喪禮中角色區別,而是以子女的長幼,來確定男女在喪禮儀式中的角色。沒有內外之分。穿一樣的衣服出現。」兩位學者推測,這種現象一方面反映部分家庭內的女兒與兒子享有同樣的決定權,另一方面則是階級議題,受訪的女性學者均屬於高級知識份子,同時擁有高社經地位,在照顧父母方面更出錢出力,因此才能對喪禮儀式的內容與方式等有相當的影響力。她們的行動教導我們,在一個民主社會,所有女性跟男性都可以致力一個平等的喪禮,男性不需要一肩承擔父權文化對於男性的過渡期待,必須釋放優勢權力,讓家中女性平等參與決策與承擔責任,一起協力渡過失親的哀傷。女性也不需要自我壓抑,認同父權對於女性的壓迫,勇敢的爭取與堅持作為人的基本尊嚴。

 

務實而言,陳惠馨和劉仲冬在研究結論中指出,「現代社會的法律給予兒子、女兒同樣的繼承權,作為子女在法律上,同樣要負擔對於父母的扶養義務。也因此傳統社會中對於男女(兒女、孫子女)在喪禮地位中的區隔事實上已經沒有實益。」雖然長子長孫被賦予要在喪禮中擔綱,宣示承擔傳宗接代、祭祀祖先的重責大任,但是,她們的研究中也發現,「根據訪談內容,即使有兒子(傳統認為傳宗接代者)也無人願意供奉牌位,最後就選擇買塔為安置。」這樣的發現顯示,時代的改變已經證明傳統喪禮中一味重視長子以及兒子的不切實際。另外,因應少子化以及無子化的社會現實,考量現代離婚、不婚、單親、同志、同居、繼親等等多元家庭型態,更是突顯前述父權文化喪禮儀式的不合時宜,極需與時俱進。誠如推動往生契約概念的鄧文龍教授所言:「目前台灣社會逐漸進入少子化與無子化的時代,葬禮其實已經受到很大的衝擊,不見得一定是有男性的後代,強調男女平等很重要,也要因應每個家庭不同的特性而改變儀式流程。[7]

 

「多元」性別平等「共治共決」的喪禮儀式如何可能?

 

在邁向民主進步國家的路途中,我國政府所推動性別主流化的政策,也以「兩性平等參與及共治共決」,作為各級政府施政必須「改革具貶抑、歧視女性的民俗儀典觀念,落實兩性平等」的指導原則,在施政方向上值得肯定。但是,貼近常民生活的教育工作者,必然理解性別平等的改革,有賴社會民眾在日常生活當中,培育深刻的平權意識,日常生活中就努力落實平等精神,男性必須願意看見父權文化對於女性的壓迫,因此願意投身一起成就性別平等的家庭與社會。這樣的理想有賴更多的教育解構。

 

談性別平等時,不是只有看到「男女兩性」,還要看到前述的習俗文化根本就是建立在「異性戀設計」上,因此,建立性別平等的喪禮文化,也要誠懇真實的考量身邊的男女同志兄弟姊妹,讓他/她們有平等的參與決策的權利與權力,以及在國家還沒有進步到合法化同志婚姻之前,如果是他/她們的喪禮,也要尊重他/她們生前的伴侶可以有權參與同志生命最後一程的典禮。在恐同主義仍然統治著台灣社會的現實下,爭取同志人權也要奮力加入習俗的重建工作,這當然不是一條簡單的路,但卻是必須持續努力的工作。

 

以下提供一些可以如何進行性別平權喪禮的方向。

 

1. 給喪葬業者的建議:

 

推動往生契約概念的鄧教授文龍主張鼓勵喪葬業者要跟上時代的潮流,現代社會的喪葬應當「從注重形式的時代,轉變成注重心意的時代,重新重視在形式中容易被忽略的「往生者的心意」與「家屬的心意」。作為服務業,而且只此一次不能重來的服務業,讓服務的對象沒有遺憾,必須成為這個行業最高的指導原則。

往者已矣,喪葬儀式其實是為生者所作的,禮儀工業最人性的做法是,坐下來好好跟喪家個案溝通,詳細了解每個家庭的人際動力,而不是自以為是的用一套固定的規範套在每個人身上,讓喪家錯愕、遺憾。同時要提高性別平等的意識,更改既有儀式中男尊女卑的不當作為,以跟亡者親疏遠近以及長幼順序,進行家祭儀式,而非一切以男為尊,讓男性承擔過多責任與壓力,以及剝奪女性參與,製造遺憾。從尤美女律師的例子中,我們也看見禮儀公司的人願意尊重客戶,設想如何用符合平等的精神設計儀式,以客為尊,改變一般人對於殯葬行業的刻板形象。

 

2. 給讀者的提醒:

 

根據Patricia Ebrey (1995:136)對於古老中國有關家祭儀禮的歷史性研究,她發現儒家學者對於典籍雖然很敬重,但是並不會食古不化的堅持強迫要依照古籍的指示行事,相反的,這些學者學習到的信念是:禮儀可以依情況而不同,新的禮儀最後也會面臨修正。既存文化中的儀式規範也可以修正。儒家學者這種對於禮儀「去神秘化」的觀點,其實是相當罕見的。Patricia Ebrey進一步引用Sally Moore 和Barbara Meyerhoff兩位學者的說法,任何的儀式最終極的危險是,人們發現到原來這些儀式也只不過是人造的發明。

 

我特別想要提醒大眾注意的是:讓一群對於個別家庭的人際動力毫不清楚的陌生外人(殯葬業、禮儀公司、遠親鄰居),以所謂「故作神秘的禮儀」假借「專業」,決定這麼重要的終點儀式,本質上就是暴力。仔細拆解儀式一再複製背後的迷思,不難發現經不起分析。一般人就是害怕「違背禮俗會不會發生什麼嚴重的後果」,因為對於未來無知的恐懼,擔心寧可信其有,問題是:即使連科學研究都無法證實禮俗與後續行為之間的因果關聯,禮儀行業的人又如何能斬釘截鐵證明會怎樣?此外,因為在居喪期間,很多人都只想要趕快把後事辦完,回復到日常例行生活,也擔心「外人」說話,因此就消音,讓禮儀社的外人主掌一切,事後卻不無遺憾。因此讀者可以先在內心進行「除魅」革命。家族中的男性應當學習辨識習俗對於女性的錯待,家族中的女性,需要更積極的爭取自己的權益,以免遺憾終生。

 

等待葬儀社改變作風之前,我們應當要堅持消費者的權益。一位朋友RT的母親過世,RT是父母唯一的兒子,他還有三位跟他同父異母的哥哥、姐姐,這些兄姐的年紀比RT大很多。論排行,RT是三子,因為是父母共同的獨子,一直跟父母很親,母親生病期間,RT和父親都盡心照顧,母親喪禮之前,葬儀社的人搞不清楚這個家庭的社會關係,理所當然的就是要由長子在喪禮中負責最重要的角色,雖然RT同父異母的哥哥不會排斥要去擔綱,但是,RT的父親在最後關頭決定這樣不妥,因此主張改由RT來為母親服務最後這一程。這個決定讓RT比較沒有遺憾。當然,如果RT是女兒,父親會不會決定由母親唯一親生的女兒來捧斗,而非由不是她親生的長子執禮,不無疑問。但是,這個例子也說明:家庭中的人主動積極的決定喪葬儀式要如何做,是重要的,而不是被動的讓葬儀社來決定。

 

所謂家和萬世興,用在喪禮儀式上,就是一個全家人公平參與決策的喪禮,必然可以有效的完成沒有怨懟遺憾、釋放悲傷的目的。以下提供幾點可以在喪禮前注意的性別平等議題:

 

一、訃聞、以及生平介紹都應當是繞著逝世主體,以平易近人的語言說出她/他的生命故事,讓生者可以有機會再度認識亡者。

 

二、祭拜儀式中,依照長幼順序排行,依照逝者生前跟哪些家人關係深淺來決定,無分內外,無分性別,而不是一定要堅持只能由男性長子、長孫,女兒孫女一樣應當成為喪禮的重要參與人,捧斗、執幡無分性別,依照長幼順序或依照與逝者關係深淺決定。

 

三、任何儀式不分性別,而是依照生前親疏遠近,或是按照長幼順序,都可以有機會服務。喪禮儀式的意義,應當是在於讓生者可以有機會為死者作最後一次服務,所以讓儀式可以完成釋放悲傷的目的。

 

四、尊重多元性別平等的喪禮儀式,應當考量到未婚、離婚、同志的存在現實,尊重逝者生前的存在方式,及尊重每個人可以自己選擇喪葬的方式。

 

在這樣的脈絡下,一個講究性別平等的喪禮儀式,必然也是透過民主協商而來的。習俗習慣是人為建構的,因此,每個家庭都可以決定哪些習俗不適合這個家庭,或是哪些一定要遵守或是不遵守,所以回到最後就是誰在家裡說話最大聲的問題,因此家庭內的性別政治就出現了。在一個平等的家庭中,共同協商會是日常生活的習慣,因此在決定喪葬大事上必然也會反映共同協商的作為。這個協商必然也是階級議題,有錢出錢,有力出力,而不是有錢的人說話比較大聲,以致於在過程中傷害親情,造成更大的遺憾。誠如陳惠馨和劉仲冬兩位學者(p.78)的研究建議:「如果我們強調一個性別平等的喪禮儀式,有必要讓喪禮中的參與者,共同討論費用的分擔與喪禮的進行方式。透過討論,不僅可以決定喪禮的儀式如何較為平等的進行,另外,也可以避免大家對於彼此在喪禮儀式中角色與費用分擔的期待錯誤,而產生嫌隙,造成日後無法和諧相處的困境。」

 

從文化人類學的角度,當家庭中有人過世,隆重的辦完喪禮這件事情,對家屬可以發揮積極的象徵功能,通過這個儀式的進行,彷彿讓家屬從失去親人的悲痛中有機會逐漸復原,因此,一個平等、讓所有人沒有遺憾的喪葬儀式,有助於釋放悲傷的復原過程。在目前國內有關個別家庭如何辦理喪禮的書寫中,有兩篇文獻(尤美女[8])與蘇芊玲(2005)非常細緻的說明自己如何以行動致力於性別平等的儀式,這兩個家庭行動故事說明關注性別平等的喪禮,不只是可能,更能夠讓當事的全家人親情更加團結,也鼓勵讀者一起關切如何終結文化習俗當中的性別不平等,為打造一個更有人性的社會繼續努力。

 

這種以生前跟逝者親疏遠近以及尊重逝者的意願來決定喪禮儀式的原則,也適用在同志族群,由於國內社會整體而言依然充滿恐同主義,同志伴侶即使形同親人,也往往無法在伴侶或是伴侶的親人喪禮上明白現身,對於許多的同志造成不可彌補的缺憾。在法律沒有更改之前,同志有必要努力思考可以如何鬆動禮俗的策略。一位同志教師A跟我分享他的經驗,他跟他的伴侶B已經在一起十多年,情同家人,雖然礙於法律無法結婚,但是AB兩個人即使沒有正式對家人出櫃,這麼多年來早已經讓彼此的家人都接納他們就是這麼好的兄弟,焦不離孟。A的父親過世時,A很有策略的在喪禮作了「一些偷渡與鬆動」,可以提供同志朋友一些參考。A說:「在我們擬定訃文的家屬成員時,由於小家庭人太少,所以將父親的兄弟姊妹都加了進來,後來我鼓起勇氣跟媽媽說,可不可以把B也列進來為義子,沒想到媽媽一點都沒有反對的意思,因為她在B的媽媽過世後,就跟B說過,以後會將他當作自己的兒子一樣照顧,所以我們就很順理成章地將B列為義子。祭祀的時候也很感謝B突破不同宗教、民俗文化的界線所做的一切,由於家裡大部分的親戚都見過B,所以也沒有疑問,不過還是有一些不明就裡的人跑來問我,家裡多出來的一個兒子是誰,但我只能回答說,那是我的朋友,是爸爸的義子如此而已。」A的母親很有智慧,在這個時刻讓B成為家裏的一員,實在是很慷慨的愛屋及烏舉動,我認為跟AB多年來能夠在這個家庭當中慢慢讓家人可以接受彼此成為一份子有關。

 

如果同志婚姻得以合法化,不管是同志族群或是其異性戀的家族,就不需要在喪禮儀式上躲躲藏藏,遺憾以終,甚至可以光明正大的以伴侶身分現身,不用再用其他名分假裝。

 

另外,時代在改變,未婚成為一種重要的生活型態,以及在現行法律依然不允許同志結婚的現實下,基於平等精神,有關未婚女兒以及女同志身後的安置,就不應當再只能接受傳統社會那一套排除女性的做法,所幸台灣老一輩的人也有人打破傳統的壓迫,開始有家族在進行習俗的重建,一位八十多歲的退休小學男老師跟我說,「我女兒高中就因為心臟病走了,我們給她火化後,放在家族的墓園中,現在她跟她的阿媽阿公在一起,以後等我們夫妻死了,就可以跟女兒相會啊。」無獨有偶的,一位台大的教授也分享:「我爸前年重編鹿谷林家的族譜,已經把女兒們的名字都列入,族墳的「管理規則」也歡迎女兒們身後回鄉「認祖歸宗」,每年清明掃墓還特地雇車,把一群老姑姑們都請回來。我爸最得意的是,這不是女兒們爭取來的,而是一群愛女兒的爸爸們自己想到的(三位編族譜的「長老」都有令人疼愛的女兒)。誰說習俗不能改變?」 (2012.06.26)

 

(作者為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監事    國立東華大學課程設計與潛能開發學系副教授)

 

參考資料

 

陳惠馨、劉仲冬(2005)。我國婚喪儀式性別意識之檢討。內政部委託計畫。

 

蘇芊玲(2005)。我們這樣送別父親,載於蘇芊玲、蕭昭君主編「大年初一回娘家——習俗文化與性別教育」。台北市:女書文化。

 

蘇芊玲、蕭昭君主編(2005)。大年初一回娘家——習俗文化與性別教育。台北市:女書文化。

 

Ebrey, P. (1995). The liturgies for sacrifices to ancestors in successive versions of the family rituals. In David Johnson (ed.) Ritual and scripture in Chinese popular religion. Five studies.  IEAS Publications,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1] 2006年5月11日內政部民政司的國民禮儀範例婚喪禮儀檢討南區座談會。

[2] 例如國民禮儀範例。

[3] 例如當時擔任中華民國殯葬教育學會常務理事的楊國柱(1997)曾針對台灣當前的埋葬文化與改革方向提出相當進步的建言,但是,他的建言中看不到對於喪葬文化中性別權力關係不平等的反省。http://www.thinkerstar.com/newidea/fengshui/yang-05.html

[4] http://cwrp.moi.gov.tw/WRPCMain/Project_Show.asp?Project_ID=11

[5] 報告全文參見陳惠馨教授網站http://www3.nccu.edu.tw/%7Ehschen/zhtw/zhtw_enter.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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