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心與專業管理的兩難─考驗政府的行政智慧
過去14年提供近2千名弱勢家庭免費喪葬服務的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因由協會志工操作整個殯葬服務流程,提供弱勢家庭全套免費殮葬服務,涉及專業殯葬服務,被政府機關要求應依法登記立案且申請從事殯葬許可。此服務行為因觸及愛心與專業服務和管理的兩難,並且遊走於法律邊緣,所以引發莫大爭議。對政府機關來說,強制依法處置卻遭眾議,但不依法執行恐也同樣遭到抨擊,如何處理實考驗主管機關的行政智慧。
在台灣,協助窮困或低收的家庭辦理後事的社會團體其實不少,但很多慈善團體提供的喪葬濟助比較單純,有的捐助棺木、骨灰罐;有的提供免費誦經助念;有的則是每件貧困亡者提供2-3萬不等的喪葬濟助金,像有不少殯葬業者接獲需要協助的貧困服務案件,會將資料轉介到各有提供喪葬濟助的慈善團體,慈善團體審核過需要幫助的個案資料後,便直接撥款交由殯葬業者協助辦理後事。
對於這些比較單純的捐棺、捐骨灰罐、免費誦經助念或視個案捐款補助全部或部分喪葬費的慈善作為,政府機關是樂見其成的,甚至鼓勵殯葬業者能多投入類此公益服務,讓所有民眾都能善終。而同樣是做愛心的中華民國善願愛心協會,其愛心善舉之所以會引發爭議,主要是該協會所提供的愛心作為與人不同。他們長期由協會志工操作整個殯葬服務流程,提供弱勢家庭全套免費殮葬服務,也就是從接大體開始到豎靈到告別式到進塔,都有其一套作業流程,猶如一家禮儀公司一般。因事涉提供整套殯葬專業服務流程,觸及到殯葬服務管理之相關法規範疇,主管的政府機關才不得不「處理」,並要求其依法申請許可,始能提供殯葬服務。
從該協會的角度來說,協助貧困家庭辦理喪事,要比照一般家庭規格,為了壓低相關費用,因此,謝絕與殯葬業者的配合,全由協會志工提供全套的殯葬服務。根據協會說法,每一件都是志工們自掏腰包,向十四家愛心廠商直接採購遠低於市價的用品免費給家屬。如果協會得申請營業登記與設立許可,不但違反協會做好事的初衷,且後面衍生的稅金及營利等問題,更不符合該會之宗旨。該協會認為,殯葬管理條例中也沒有規範幫窮人自辦後事是違法的,對於台北市政府與內政部去函要求申請許可與登記,感到不解與無法接受,因此訴諸媒體,要大家評評理。
但從政府機關的角度來說,從訂定殯葬管理條例,到進行一系列的殯葬革新,以迄喪禮服務考證及禮儀師證照頒發,目的就在導正殯葬服務交易市場,提升國內殯葬服務、社會風俗及遺體洗、穿、化、殮等專業技術,杜絕殯葬消費糾紛,保障喪家家屬權益。因此,在《殯葬管理條例》中,明白規定營業或非營利法人或以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者,應向所在地之殯葬業務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以利行政管理,並藉由公會業務交流及教育訓練等功能,提升殯葬服務人員專業職能及服務品質。該協會的確有承攬殯葬服務業務,協會志工做的就是殯葬業者的工作,因此,既有涉及法令所載明的範疇及業務,那麼依法就應納入管理。
若以目前國內日漸專業及法令管理化的殯葬服務整體發展來說,協會提供從頭到尾的喪葬服務,無論是不是愛心濟助,由非殯葬專業的服務志工來處理,能否提供妥適且合宜的禮儀服務是一思考問題,因為,殯葬服務不是只有價格考量,也不是單純的喪葬流程,專業的禮儀師提供的是整體的專業禮儀知識與服務,包括臨終安寧的各種常識、禮儀規劃、殯葬法令、殯葬管理、悲傷關懷及消費資訊等,勞動部每年舉辦喪禮服務乙、丙級技術士檢定。去年起,內政部更施行《禮儀師管理辦法》,建立現禮儀師制度。慈善團體的服務志工恐難勝任殯葬專業工作,還是應回歸提供適度的慈善團體關懷為當。
誠如台中市一位殯葬業者所言,很多殯葬同業都會跟慈善團體配合,只要接到貧困或低收家庭服務案件,經慈善團體核實後,就會撥款濟助,但這些慈善團體並沒有自己接案自己服務,同樣也是達到喪葬濟貧的目的。另外,也有殯葬業者說,他們也常接到貧困服務案件,沒有外求濟助,全部自己吸收做愛心。幾乎受訪的殯葬業者都認為,如果慈善團體包套式服務常態接案,那就等同殯葬業者,自然也應受到相同的專業管理與要求,不該因為愛心而逃避法律規範。
其實,綜觀整部《殯葬管理條例》,其中有關殯葬服務業之管理及輔導就有19條(42至60條),殯葬行為之管理亦有12條(61至72條),相關罰則亦多達14條(84至97條),再加上各地方政府亦有自治管理條例,如此層層相扣且嚴密的管理與規定,若眾多的慈善團體一旦都比照該協會模式辦理,而政府主管機關又不予處置,那麼將如何持續提升及推動殯葬管理與革新?
當然,因為有很多人及慈善團體願意投入弱勢關懷與濟助,才讓我們的社會更美好、更和樂,這是值得肯定與鼓勵的。在愛心與專業管理兩難之間,如何加強溝通與宣導,合情、合理的依法行政,的確大大考驗相關主管機關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