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幾天來,公益團體「善願愛心協會」因協助貧苦無依的弱勢家庭免費辦理喪事,被內政部認定為違法行為,將面臨鉅額罰款,媒體輿論幾乎一面倒指責內政部的不是,筆者曾服務於內政部,身為殯葬管理條例的起草人,我有話要說。
查閱輿論對於內政部指責,最典型意見是目前的運作明顯並未考慮到「非營利性」殯葬行為,違反社會期待與需求,並質疑「送死」為何不可以非商業。
由於殯葬禮儀服務涉及殯葬禮俗、遺體處理、殯葬倫理及公共衛生等專業,民國91年【殯葬管理條例】規定經營殯葬服務業,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後,依法辦理公司或商業登記,並加入殯葬服務業之公會,始得營業。其他法人依其設立宗旨,從事殯葬服務業者,應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營許可,領得經營許可證書,始得營業。所謂「其他法人」就是非營利團體,「善願愛心協會」可能是此種性質之法人。
民國101年【殯葬管理條例】修法,基於殯葬服務業公會具有會員自律、業務交流及教育訓練等功能,為利於達成上述功能,促進殯葬服務創新升級與優質化,除一般營利性公司、商業之外,乃增訂其他法人也須加入公會,始可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
另查經營殯葬服務業須許可立案之立法理由,乃為維持殯葬服務交易之秩序,提升殯葬服務品質,確保喪家之治喪權益,爰將殯葬服務業之規範法制化。因此要從事殯葬禮儀服務業,依法一律需先申請許可,始得開始營業,其與服務性質是商業或非商業無關。
該協會雖宣稱喪事流程每回都須由協會志工帶著家屬自辦,但是從接回大體到最終火化的過程,既有全程陪同協助的事實,就已經構成承攬處理殯葬事宜為業的法律條件,縱然是免費服務,實際上卻是從事無照違法的殯葬服務行為。
「善願愛心協會」理事長郭志祥痛批:「幫弱勢家庭免費下葬竟然違法,台灣文明社會倒退嚕!」但是若從協助喪家辦理喪葬事宜的服務內容與作業流程而論,該協會確實已觸法,殯葬主管機關如不堅守依法行政立場,那才是真正文明社會倒退嚕。(作者/南華大學生死學系助理教授楊國柱)
《臺灣殯葬資訊網》104/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