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十六歲呂姓婦人的先生外遇,有小三後置元配於不顧,呂婦生活陷困境向丈夫請求扶養費,打官司期間丈夫過世,因丈夫和情婦所生的四名子女未拋棄繼承,法官判他們應代父付給「大媽」九萬餘元。
桃園地院指出,訴訟當事人死亡,應由繼承人承受訴訟,才會發生情婦生的子女要付「大媽」扶養費的罕見案例。 桃園地院調查,呂姓婦人六十多年前和丈夫結婚生下一女,後因個性不合,丈夫婚後一年多就離家。呂婦向法院指出,丈夫離家後棄她們母女不顧,她獨自務農過活,六十多年來丈夫從未拿錢養家,反而在外與情婦同居,生下四名子女。
呂婦說,十多年前丈夫把她耕作的農地贈與情婦生的兒子,致情婦生的兒子對她愈來愈不友善,還要趕她出門,她只能忍氣吞聲。近幾年來因健康日益惡化,醫藥費支出龐大,親生女兒接濟有限,因此去年打官司訴請丈夫付扶養費九萬餘元。
法院在審理期間,呂婦的丈夫過世,和情婦生的四名子女沒拋棄繼承,法院認定他們應承受訴訟。 四名小媽生的子女審理時表示,父親生前沒有離棄大媽,賺的錢也是拿回大家庭共用,是大媽與家人發生摩擦而離家。他們是小媽生的,對大媽並無扶養義務,這筆錢不該由他們埋單。
法官指出,呂婦年過八旬,患有高血壓等慢性病,已無工作和謀生能力,丈夫有扶養責任,但呂婦丈夫在訴訟中過世,四名和情婦所生的子女未拋棄繼承,等同承受訴訟,因此判四名小媽生的子女要付大媽扶養費。(資料來源:聯合新聞網)
《臺灣殯葬資訊網》104/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