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殯葬管理處被控未妥善通知家屬,擅自遷葬私人墳墓,法院審理後認為殯管處僅在墳墓前放置白紙,上面手寫墳墓編號及亡者姓名,沒有表明遷葬事宜或主管機關,也沒有個別通知或清楚豎立標誌,侵害了家屬處理遷葬的自由,須賠償每位子女各2萬元、共12萬元確定。
判決書中指出,高雄一戶劉姓人家於2005年7月將亡母安葬在高雄市旗津區第4公墓,並按規定繳納使用費,每年也都會前往掃墓。前年3月掃墓時,發現亡母棺木不知去向,向管理員詢問才知棺木已遭火化,遷至仁武第八公墓簡陋的骨灰罈中,劉家認為高雄市殯葬管理處未善盡告知義務擅自遷葬,訴訟請求國賠60萬元。
劉家子女覺得亡母遺體被如此對待,感到愧疚心痛,認為殯葬管理處沒有事先告知,就擅自遷墓,顯有違法失職,憤而聲請國賠。高雄高分院認定殯葬管理處有疏失,判准國賠劉家6人各2萬元,合計12萬元,全案定讞。 二審判決理由指出,高市殯管處雖稱自2012年1月曾在公墓出入口設立告示牌,公告於當年5月底前請民眾遷葬,期間經歷農曆春節及清明節等民俗祭祀重大節日,而且管理處遲至當年9月才遷墓,劉家子女在此期間都有來掃墓,應當知道遷墓事宜;且遷墓後在重大節日都有辦理安祀法會,以慰亡魂,如亡者家屬出面仍可將骨灰取回,否認有過失。但我國傳統民情重視慎終追遠,高市殯管處公告沒有表明遷葬事宜或主管機關,也沒有個別通知或清楚豎立標誌,其作法侵害了劉家子女如何處理遷葬事宜的自由,判決賠償每位子女各2萬元、共12萬元確定。
《臺灣殯葬資訊網》104/0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