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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說明:殯葬儀式往往能稍慰傷心父母的心,抒解失落悲傷)

 

針對台中懷孕18周流產的胎兒遭殯葬業者丟棄橋下放水流一事,引起網路及媒體高度關注與撻伐。此事業者在處理上確實不妥,的確應該反省、檢討並改進,這是毋庸置疑的,但其背後相關醫療單位流產胎兒處理法令規定和殯葬處理的流程與問題,也不能被忽略,應該要儘速地進行深刻檢討,若不積極面對並立即改善,類此憾事其實很有可能再度發生。

一直以來,懷孕20周以內的嬰兒胚胎、早產或流產胎兒,依照相關規定,都被醫院視作醫療廢棄物處理,也就是說,父母或家屬若希望比照一般後事辦理,受委託的殯葬業者因無法取得死產或死亡證明,不但沒有辦法向殯儀館申請豎靈、訂廳,更無法將遺體送到火化場火化、或到公墓進行埋葬;而20周以後的胎兒因可取得醫療院所開立的死產證明書,憑死產證明即可依法申請火化及進行後續殯葬處理。

但從父母和家屬的立場來說,孩子畢竟曾在母親腹中一段時間,情感上十分不捨被當作醫療廢棄物處理,因此往往尋求委託殯葬業者,希望予以誦經超度、妥適地處理身後,正式地送小天使最後一程,好好道別,期盼其順利投胎或有緣再續親情。對流產失去寶貝的父母來說,孩子幾周流產或引產都是一樣的不捨,失落的親情和感情有時藉由殯葬儀式與流程,往往能稍慰傷心父母的心,抒解失落悲傷。但醫療單位現行相關法令規定,常常迫使父母只能無奈地任由孩子被當作醫療廢棄物處理掉,而委託殯葬業者處理,則因殯葬單位無法受理和沒有相關配套處理流程,又往往衍生長期以來殯葬業者處理上的違法問題與現象。

類此事件這其實並非國內第一件,如果相關法令規定及制度不好好檢討並改進,相關單位不好好坐下來檢討,未來還是有可能再度發生類此憾事。而這樣的情形能不能杜絕和改進,絕對是可以的。雖然各地方政府殯葬管理自治條例幾乎都明訂:「火化遺體者,應提出死亡證明書、死產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但據了解,像台北市、高雄市是允許20周以內流產胎兒申請火化,而台中市今年以來也一直努力和衛福部、法制單位研究如何透過修法,保障家屬治喪權益,以及解決殯葬業者處理上的困擾與問題,目前開放只要有診斷證明即可申請入館或火化。

解決此問題最主要關鍵之一是20周以內和超過20周以後流產胎兒,醫療院所根據法令規定處理方式不同,但依現實情況和需求,父母和家屬多無法接受流產的孩子被當作醫療廢棄物處理,畢竟父母和家屬認為那是真實的生命,與手術摘除的器官、殘肢等情感認定不同,「醫療廢棄物」之對待與處理,有時會讓剛失去寶貝的父母更加悲傷和不捨,某種程度來說也是不人道或不尊重生命的態度與作法。

因此,建議相關主管機關,如衛福部、內政部殯葬主管機關應儘速邀集所屬各地方政府衛生局處、醫療院所、殯葬管理單位及葬儀商業同業公會代表等,大家共同坐下來,就流產父母及家屬治喪需求、目前殯葬處理問題與困擾、法令規定解套或修改、可能衍生弊端、火化和遺體處理解決的配套措施等逐一進行檢視和討論,並尋求共識和改善解決之道,才能有效杜絕類此事件的再發生,同時也才是尊重生命的最佳省思與體現。

本文作者/南華大學生死學系兼任講師、臺灣殯葬資訊網主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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