荷蘭國會上議院2001年4月通過「安樂死」法案,使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法案依例由荷蘭女王簽署後,預計三、四個月內生效。
荷蘭國會繼2000年11月下議院通過「安樂死」法案後,日前上議院也以四十六票贊成、二十八票反對及一票棄權,通過該項法案。稍後法案將依例呈交荷蘭女王簽署批准。
法案規定,病人身患不治之症及痛楚難當,在經過慎重考慮後,可以自願提出以「安樂死」方式結束生命。主治醫生須就病人要求,最少徵詢另一位同行的意見,並與病人討論除「安樂死」之外的其他醫治方法,當證實一切都將徒勞無功時,方可實施「安樂死」。法案也規定,必須透過醫學方法施行「安樂死」或由主治醫生向病人發放藥物,由病人自己服食,終止生命,或由主治醫生使用藥物,幫助病人結束生命。而十二至十六歲的兒童,也可以在父母同意下接受「安樂死」。
宗教領袖籲不要效法
在議員辯論法案時,主要來自基督教團體的近萬名群眾,在海牙國會大樓外示威抗議,他們高舉「當你生命終結時,相信神而非注射器」等標語牌,示威規模之大出人意表。另外,現時已有二萬五千人簽署反對將「安樂死」合法化的請願書,他們認為很難界定何謂「痛楚難當」,恐怕有些抑鬱症病人會視死亡為唯一解脫方法。但生大臣強調,有嚴密的監察制度,安樂死不會被濫用。
荷蘭一直以來對「安樂死」均持寬容態度,早在一九九三年荷蘭就通過了默認「安樂死」的法案,最近一項民意調查也顯示,有百分之八十五人支持將「安樂死」合法化。據統計,去年荷蘭正式登記實施「安樂死」的個案有二千多宗,其中近九成為身患絕症的癌症病人。
荷蘭通過「安樂死」法案引起全球關注,德國政界和宗領袖感到不滿,呼籲歐洲其他國家不要倣效,不過民意卻普遍支持。
這是荷蘭在半年內,第二度通過具突破意義的法案,去年十二月,荷蘭國會通過同性戀者結婚法案。
英法隻眼開隻眼閉
世界其他國家雖然沒像荷蘭這樣將「安樂死」合法化,但不少地方一直以來,都對「安樂死」隻眼開隻眼閉。
歐洲國家對「安樂死」較為寬鬆。在瑞典,如果病人病入膏肓,醫生可替病人拔掉維持生命的儀器,這並不觸犯法例。丹麥自一九九二年十月開始,也准許末期病人或嚴重意外的傷者,決定是否接受治療,醫生必須尊重病者的意願。
法國和英國雖然將「安樂死」列為不合法,但法國的法律並沒有區分病人是蓄意死亡,或是拒絕接受醫藥治療維持生命。英國法院則在一九九三年及九四年,准許醫生自行決定,是否替靠儀器維生的病人結束生命。在九六年六月,蘇格蘭法院更允准一名病人死亡。在德國,「安樂死」等同謀殺,但法蘭克福的終審法院頒令,只要監察當局同意而又是病人意願,醫生便可執行。
在美洲方面,美國的聯邦法律禁止「安樂死」,雖然俄勒岡州一九九四年准予末期病人要求「安樂死」,但卻遭法院禁止執行。
另只有紐約州准許施行「安樂死」。南美哥倫比亞法院亦接受「安樂死」,只要末期病人提出要求。
在亞太區,澳洲北部地方議會一九九六年通過「安樂死」合法化,但其後卻被推翻。中國則在一九九八年准許醫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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