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Euthanasia)指的是:因病人罹患無可治癒的疾病,而遭受痛苦時,藉由注射致命性藥物,或停止不必要的醫療等方式,來結束病人生命的一種醫療和生命處置。
生老病死是人之常情,但是,當罹患連醫生都束手的惡疾時,是否仍應遵循生命權的傳統見解,眼睜睜看著病人受病痛折磨而死?
現代人對於死亡的看法有異於以往,歐洲某些國家認為,基於人的尊嚴和人道考量,病人應該有一種「死亡權」,即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我們能主張和平的終止自己的生命。
20世紀30年代,德國提出了所謂的「沒有生命尊嚴的生命」(ein unlebenswuerdiges Leben)的概念,認為植物人及癌症末期病人,應該可以要求結束自己的生命,以維護生命最後的尊嚴。
全世界第一個立法准許安樂死的國家是荷蘭。荷蘭的國會眾議院於2000年11月28日通過安樂死以及醫師助死法案,並在2001年4月10日通過參議院,讓安樂死合法化。接著,包括比利時、盧森堡、瑞士和美國的奧勒岡州、華盛頓州和蒙大拿州等地也陸續跟進,立法准許安樂死。德國則禁止主動安樂死,允許被動安樂死。
安樂死的種類可分為:一、主動安樂死:按病人要求,主動為病人結束生命(例如透過注射方式)。二、被動安樂死:按病人意願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使其自然死亡。
安樂死的執行,以荷蘭為例,要執行安樂死,須出自病人意願,且有醫生證明病人正處於「不能減輕」和「不能忍受」的痛苦中,醫生和病人之間也得先達成共識,確認安樂死已經是他們的唯一選擇。重症病人可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要求被動安樂死。當病人因病重無法表達意願時,其親屬可以代替他做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