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士於瑞士在1937年通過刑法第115條,1942年生效,讓安樂死合法化。刑法第115條明定,協助自殺只有在動機是為自身利益的條件下,方才被認定為犯罪。但協助方式侷限於被動(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或讓病人停止服藥)而非主動(例如透過注射方式),限定須由醫師以外人士執行。
瑞士安樂死的接受者,不限為瑞士公民。根據瑞士聯邦統計局資料顯示,1998年有43人在協助自殺下過世,2009年則來到近300人。而單在蘇黎世,每年有約200人尋求安樂死協助,其中很大比例為外國人。此外,尋求協助自殺的案例中,9成接受者的年齡超過55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