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涉及勞動市場開放」的說明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3/07/01
針對近來外界相當關切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是否會造成大陸勞工來臺工作,衝擊我國內就業市場的議題,本部特此就相關內容提出說明。
服務貿易中「自然人呈現」部分係指投資人、經理人及具有特殊技術之專業人員,可入境提供服務,人數本不多、又有最小投資金額及人員資格限制,並排除藍領勞工,所以對本地就業並無影響。
兩岸服務貿易協議第3條「範圍」條文明訂「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關於自然人移動的附件準用於本協議」,GATS關於自然人移動附件主要由兩個面向加以規範。
首先,GATS規定其不適用於有關自然人「永久性」公民權、居留或就業之措施。換言之,此項規定意指WTO會員所承諾開放之模式四內容,僅限於「暫時性」的移動、入境並提供服務作為範圍。
其次,自然人移動附件賦予會員針對「暫時性」之自然人移動加以監管之權利,例如,對於簽證之規範,GATS容許各國在承諾開放特定服務業模式四之情況下,仍有決定是否讓其他WTO會員之自然人進入其境內之條件與方式。
除此之外,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中我方市場開放承諾表模式四(自然人移動)的內容,參照我國加入WTO承諾,區分為「商業訪客」、「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及「履約人員」等3類。
至於前述3類人員進入臺灣停留的期間係依據現行我國對於陸資來臺投資人員進出的規定:(1)商業訪客停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2)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初次停留期間為3年,惟可申請展延,每次不得逾3年,且展延次數無限制;(3)履約人員的停留期間不得超過3個月或契約期間,以較短者為準。
在此要特別說明,外界質疑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停留的展延次數無限制,是否等同開放在臺灣永久居留?事實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人員是指被其他WTO會員的法人僱用滿一年,派駐在臺灣的分公司的陸籍高階管理幹部,亦即一般外資企業的員工,並非因開放陸資而來臺的大陸人。
最後,必須強調,兩岸服務貿易協議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來臺,也沒有擴大開放人員的進出,只是反映我國目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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